2017年湖北武汉夫妻均有过错,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近两年周平经常要出差,和妻子聚少离多,随着两人的争吵越来越少,渐渐地夫妻的感情也越来越淡了。在这期间,周平认识了一个年轻的女孩,女孩原本在北京有份很好的工作,因为爱上了周平毅然决然地辞职在新区租了房子。自从和这个女孩交往后,周平感觉这才是自己想要的爱情生活,而且女孩提出要给他生儿育女,也让周平觉得是时候和妻子离婚了。
自己有了外遇,周平觉得很对不起妻子,他和妻子闻某一番长谈,并在离婚协议中同意给闻某1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没想到闻某对周平提出离婚并不感到惊讶,她很冷静地回答,“看来我们夫妻缘分尽了,这样也好,各自找各自的幸福吧!”
事后,周平一直觉得闻某的态度不对劲儿,凭着他对闻某的了解,闻某听到离婚的时候应该会哭闹一番的,可是闻某过分冷静了。
几天后,周平调查发现原来闻某也有了外遇,并且和另外一个男子在他出差时一直同居生活。周平大怒,拒绝给闻某精神赔偿金,他们为这笔赔偿款的问题大吵大闹。
闻某称,离婚是周平提出的,而且周平也有了外遇,“他既然同意给我赔偿就证明他承认自己有过错,而且已经写在离婚协议上了。我虽然也有外遇,但并没想选择离婚,既然要离婚,提出离婚的一方给赔偿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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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周平签订离婚协议时一直认为自己背叛了妻子有过错在先,基于此事实上他作为过错方同意支付给妻子补偿款。但是在签订协议时,闻某隐瞒了自己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周平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因此该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现双方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周平和闻某都没理由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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