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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没落之前的政治现实——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

发布日期:2009-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希腊城邦既是古希腊人赖以生存、发展文明的基本场所,同时也是古希腊最重要的政治单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徒基于希腊城邦发展出的政治和法律思想是人类古代最为璀璨的文明,直到今天仍然熠熠生辉。但野蛮人的进攻不仅摧毁了希腊城邦,同时也摧毁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想。柏拉图重理想,亚里士多德重现实。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理论的论述是希腊城邦没落之前政治现实的分析和论证,尽管他的政治理想没能实现,但是他对于政体理论的分析论证无疑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页,为我们了解探析西方政体理论的思想渊源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亚里士多德政治法律思想概述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22),古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他学识渊博,不仅研究了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而且研究了社会科学的各个部门,并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因此,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恩格斯也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中最博学的人物。亚里士多德生于希腊北方色雷斯的斯塔古亚城,父亲是马其顿王菲力浦二世的御医。他17岁时来到雅典,进柏拉图学园学习,在那里学习达20年之久,并成为柏拉图的得意门生。后来由于同老师在学术上发生了分歧,彼此经常有些争论。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柏拉图死后,他便离开雅典到小亚细亚讲学。由于亚里士多德的社会声誉很高,公元前342年马其顿王邀请他做王太子亚历山大(Alexander the Great)的家庭教师,一直到公元前336年,菲力浦二世遇刺身亡,亚历山大继位,并发动了对东方的侵略战争。这时,亚里士多德便趁机离开了马其顿回到雅典,并在吕克昂神庙办起了自己的学园,招收弟子,从事讲学和理论研究工作。在这期间,亚历山大又征服了希腊各邦,由于希腊人对马其顿人的统治日益不满,在雅典内部出现了亲马其顿人的统治与反马其顿派之间的斗争,亚里士多德于公元前323年离开雅典,到欧比亚的加尔斯市,翌年死于该地。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伟大学者,他的著作甚多。在政治法律理论方面的著作有:《政治学》、《雅典政制》和《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被西方学者推崇为政治学的鼻祖,他是第一位把伦理学和政治学分开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理论有继承的一面,又有批判的一面,亚里士多德着重继承了柏拉图关于国家为道德的机体,国家的目的是至善,政体理论,中庸之道,重教育,尚节制以及地理气候条件决定论等等。与柏拉图的区别在于,他批判柏拉图客观唯心论、公有制理论、男女平等理论以及人治理论。柏拉图早年崇尚“人治”,而亚氏崇尚“法治”;柏拉图是奴隶主贵族的思想家,而亚氏是中小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代表。

  作为西方政治学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与法律方面的主要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学》及《伦理学》两部著作之中。他对国家理论有详细系统的论述,认为国家的产生乃由于人具有社会性使然。国家的基本细胞是家庭,再由家庭组合成“村落”,而由村落组成城邦即国家。并认为人类天生就是个政治动物。他们趋向于过高级(政治)的生活,而只有在政治生活中人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也才能享受到幸福。国家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幸福。为了达到善业这一根本目的,国家就应该具备而不可缺少“善因”,即所谓的“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这三项诸善的含义是,国家使每个人应该具有一定物质财富,健康体魄和良好道德品质。

  二、雅典宪法与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的基本理路

  雅典宪法是古代民主制国家雅典制定并实施的,有关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组成与职权、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宪法性法律的总称。内容近似于后世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但并不系统、精密,也不富于原则性和逻辑性,故而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雅典“宪法”是在逐步确立民主制国家管理形式过程中,通过多次立法改革制定和完善的。立法改革的过程,就是雅典民主制国家形成巩固的过程及“宪法”的创制发展过程。其中公元前六世纪梭伦与克里斯提尼有关国家制度与法律方面的重大立法改革则为雅典民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构成了雅典“宪法”的雏形。公元前五至四世纪波希战争后,雅典进入了奴隶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发展的繁荣时期,阿非埃尔特与伯里克利执政期间又制定了许多宪法性法律,构成了雅典宪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伯里克利时代(公元前443年至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执政官与首席将军十五年)的宪法性法律,标志着雅典民主制与雅典“宪法”达到的最为发达完备的历史阶段,故雅典“宪法”主要是指伯里克利时期的宪法制度。

  雅典较之其他古代东方或西方国家,在“宪法”领域取得了突出成就。雅典“宪法”不仅是古代奴隶社会法律文化的优秀代表,而且开创了世界民主政治与民主化法律的先河,对中世纪城市自治制度及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均产生了积极而巨大的影响,尤其成为近现代资产阶级宪政的先驱。但雅典“宪法”所确立的民主制度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其实质在于保障少数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地位与权利,占居民人口绝对多数的广大奴隶、异邦人、妇女均被排斥在民主范围之外;统治集团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公民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为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拖欠国家债务等一定条件,尤其是担任将军职务国家不予报酬,这就使穷人不可能与富人享有同等的机会;且实现民主的方式也较落后,如抽签形式使一些不称职的人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故不能对雅典民主制“宪法”做出超越历史的过高评价。

  亚里士多德晚年在研究了希腊一百多个城邦国家政体及一百多种宪法性法律后撰写的《雅典政制》,内容广博,义理深邃,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取材于梭伦、修昔的底斯等人的历史作品,记述了公元前403年以前的雅典政治制度史,提供了研究政治学的历史资料;第二部分是公元前5世纪末至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时代的雅典现行“宪法”总汇,详述了雅典立法改革过程与成就、不同种类的政体形式及各城邦宪法的主要内容,成为后世研究希腊城邦管理形式特别是雅典民主政体的主要依据。

  《雅典政制》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完整系统的政体理论,构成亚里士多德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主要包括:(1)政体分类学说。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人数多寡与政体目的,将政体区分为两大类型,一类为正宗政体,包括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一类为变态政体,包括僭主制、寡头制、平民制。正宗政体不论人数多少,旨在照顾全邦共同利益,而以富人为主体的寡头政体和以穷人为主体的平民政体代表了富人和穷人的各自偏见,故而并不可取。(2)折衷主义中庸思想。亚里士多德强调反映中等奴隶主阶级意志的法律,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政体是最好的法律与政体,极力推荐介于三种正常政体、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共同政体,这是亚里士多德以保持平衡不走极端的中庸思想观察城邦政治所得出的必然结论。(3)法律与政体关系理论。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阐明了法律与政体一致性观点,指出了政体决定法律、法律服务于政体的辩证关系。他论证,由于政体有好有坏,法律必然有好有坏;合乎正义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必然是合乎正义的好法律;而不合乎正义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必然是违反正义的坏法律;法律不能凌驾于政体之上,而要受到政体制约,促进合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建立。

  《雅典政制》中所反映的政治法律思想是古希腊政治法律制度兴衰发展历程的反馈和缩影,不仅对当时雅典乃至希腊各城邦的政治法律起着汇总与指导作用,而且成为后世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特别是为中世纪城市自治和资产阶级国家管理形式的确立、民主制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雅典政制》还具有广泛的学术价值,是西方政治、哲学、法律、历史思想文库中的瑰宝。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他认为,政体是一种公务团体,它被看做是一种体现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在这个意义上,他提出了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准:第一,要看执政人数的多少(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第二,看统治者统治的目的,看这个城邦是照顾全体利益还是只照顾少数人或私人利益。根据这两个标准,他把政体划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意见正宗政体包括:君主制、贵族制与共和制,而变态政体即是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他本人崇尚奴隶主共和制。因为共和制是“中间”的政体,中间成分在其中各个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这也正符合他的中庸思想。至于政体变更的原因,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是由于人们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因为一般城邦都以正义和平等为原则,但是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对正义和平等的理解不同。当他们的政治利益受到侵害时就会起而革命,要求推翻现政府,要求平等。此外,另一种原因是已经据于高位的人们企图进一步加深社会的不平等,而变更政体形式,其他一些原因如爱情,用人不当,外族入侵也会改变政体的性质等。亚里士多德对国家统治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以及他们的统治方法也十分注意。首先他认为国家的统治者至少具备3个条件:第一,要效忠于现行政体;实际是效忠于该政体基本原则,对它的宗旨不能违背;第二,要有足以胜任他们职司的高度才能;第三,要适合各该政体的善德和正义。其次,关于统治方法,他提出十条之多,具体是:第一,统治者要以法治国,以整顿法纪为首要,做到防微杜渐。第二,要讲忠信,协调全邦。第三,要时常警惕外敌,团结人民。第四,要慎重各位,赏罚有节,防止一部分人过度兴旺。一个政治家要注意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优越地位,执政者施恩太大太骤,毋宁以微小的荣誉(名位),隔了相当的岁月陆续地授给人们为好。第五,禁止官吏贪污腐化,统治者不应借政权取得经济上的好处,要把经济利益让给人民,自己享有尊崇荣誉,而且财、政应公开。第六,统治者应注意发展本国经济,增加人民的福利。第七,要注意对公民的教育,教育宗旨要符合宪法精神,要因制施教,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第八,要为人民的福利计划,要限制人口的增长,实行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等。第九,为保证官员不用其他方法(如贿赂或敲诈等不正当手段)营私舞弊,应该制定章程奖励廉洁著名的官吏,而且要及时检查那些在私生活上与现行政体不相协调的官员并予以惩罚。第十,要预防邻国不良风俗传入本国。

  三、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类型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指出“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订立城邦及全体分子所企求的目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划分政体有两个主要标志:要以国家最高统治权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要看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的利益”。依据这两个标志,他又把政体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第二类,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在分析了政体类型以后,亚里士多德又提出了政体职能问题。他认为,任何一种政体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这就是它的议事职能、执行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通过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它的治权。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具体政权组织形式。政体类型应同具体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相适应,也受历史、经济、传统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并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来确定。同一国体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政体(polity),不同国体的国家也可采取相同的政体。亚里士多德把政体视为政权、政府和公务团体,而不考虑政权的组织形式。他依据两大分类标准对希腊各邦的政体作了总结和分类:第一看国家最高治权执行者的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第二看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 .依据第二个分类标准政体可分为正宗政体(normal polity)和变态政体(abnormal polity)两大类。“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他或他们所掌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掌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 而依据第一个分类标准,正宗政体又可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三种,变态政体可分为僭主政体(即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即财阀政体)和民主政体(即平民政体)三种。这种政体共分为两大类六种形式,其中僭主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变态。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类型的划分是对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347)政体划分的继承与发展。柏拉图对政体进行划分的标准是:一要看执政人数的多少,二要看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依法办事。依此政体也可分为两大类六种形式:优良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恶劣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即暴民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柏拉图所说的民主政体和平民政体只是平民政体的两个不同种类,不过前一种较为温和而已,这两种政体应统称为平民政体而归入变态政体。因为这两种政体就其本质都是不良的,只是程度上有温和和不温和之别。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的是否依法办事的分类标准发展为是否照顾到全邦的共同利益,是基于他对良法和恶法(good laws and bad laws)的区别的。他认为法律是与政体的性质相适应的,只有与正宗政体相符合而制定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即使依法办事而所依的法律不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样的政体也不能称之为优良而只能归之为恶劣品种。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类型的划分基本为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所沿袭,阿奎那依据同样的分类标准,把政体划分为正义政体和不正义政体两大类和六种形式。这种分类标准的实质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因而在不同剥削阶级的法学家之间可以相互继承。

  (一)正宗政体(normal polity)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政体(polity)两大分类之一,与变态政体(abnormal polity)相对。亚里士多德以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公共利益为依据把政体划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 无论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统治,只要统治的目的不是为了统治者自身的私利而是照顾全邦的共同利益,这样的政体(政府)就是正宗政体。正宗政体依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君主政体(一人统治)、贵族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共和政体(多数人统治)。共和政体是合于中庸之道的最好的政体形式,各类政体优劣次序依它们距离中庸之道(最好的政体形式)的远近来确定,“和最好政体愈接近的品种自然比较良好”。这样,共和政体优于贵族政体,贵族政体则优于君主政体。正宗政体在政治权力分配上遵循的原则是:给予地位平等的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则相应给予不平等的权力。亚里士多德实质上承认正宗政体应具备法治(rule of law)的精神,但他把某些虽不以法律为治但形式较为温和的政体也划入正宗政体。

  (二)变态政体(abnormal polity)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政体两大分类之一,与正宗政体相对。变态政体的根本特征是以满足统治者(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自身私利为统治的目的而不顾及公共利益,依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平民政体(多数人统治)、寡头政体(少数人统治)和僭主政体(一人统治),它们分别为共和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变态形式。依据它们距离最好的政体形式(共和政体)的远近,它们的优劣次序是:“僭主政体最劣、寡头政体次之、平民政体再次之。”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分配政治权力的依据是公民的才德、门望、出身(自由)和财富等因素,而其中第一项是最正当的依据,除此之外的其他因素,“人们凡是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人相等者就不该(像平民派那样)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凡是只有一项为较优者也不应该(像寡头派那样)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我们确认遵循这类原则而创制立法的一切政体都是变态政体”。 变态政体实际可能依既定的法律为治,但却是不符合法治(rule of law)精神的,因为法律是与政体的性质相适应的,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法律。

  (三)混合政体(Mixed Polity)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政治共同体生活中有代表不同阶层的因素起作用,有些政体(polity)形式中只有一个阶层占据主导地位,则代表这个阶层的因素即成为这种政体的主导因素。例如寡头政体以财富为主导因素,平民政体以自由出身为主导因素。有些政体却没有明显的主导因素,而是将代表几个阶层的因素加以混合、协调,这样的政体就是混合政体。在混合政体中“应有三项同等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有时,或以门望(贵胄)列为‘第四要素’” .混合政体包括共和政体和一种特殊的贵族政体,共和制是对自由出身和财富两因素进行混合并偏重于前者,作为混合政体的贵族政体是以才德为主要因素,对自由出身和财富两因素进行混合并偏重于后者。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就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即平民阶级)” 的共和政体。它是混合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因素的政体形式。混合不是简单的两种因素的同时具备,而是对两者的相互作用进行协调,求得它们之间的平衡或均势,使二者谁都不具有能压倒对方的力量。“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只有全邦没有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着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算是稳定” .

  亚里士多德说共和政体在财富和自由出身两者之间更偏重于后者,实际是指共和政体在外在的政治制度特征上更接近于平民政体,而不是说在共和政体中平民阶级的势力可以压倒资产阶级(即工商业奴隶主阶级),这种混合形式的共和政体实际是一种温和的民主制。他的对要素进行混合的思想来源于早期希腊的自然哲学,而混合政体的理论在他之前就已由柏拉图初步提出了。柏拉图晚年时认识到他早年主张的理想国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又提出了可能实现的第二等好的国家的构思,这个国家实行的是混合式的政体,即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的混合形式。这种混合政体可以在君主的权威与平民的自由之间实现平衡,通过贯彻守法精神,通过复合式的政治制度的选择和组织,它可以避免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中政治权力的分配偏重于某一阶层的弊病,从而维持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好感,体现出友好原则。

  混合政体的思想被罗马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Polybius,公元前204~前122)加以继承发展。他认为最优良的政体是结合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者要素的政体形式,而现实的罗马政体是最接近于这种形式的,罗马政治组织中执政官具有君主政体的性质,元老院具有贵族政体的性质,公民大会具有民主政体的性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混合政体是要在权力配置上实现具有不同经济地位的阶层乃势力之间的协调平衡,不能使其中任一种力量强大到足以吞并其他力量的地步。波里比阿将这种思想发展为制衡理论,即通过不同政治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而实现平衡,这与亚里士多德注重经济地位不同的阶层乃势力平衡也是不同前提的,它略去经济因素而纯然是一种政治权力的配置。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前43)接受了波里比阿的政治权力均衡论,同时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职能学说相结合,提出了新的混合政体论。他认为混合政体不仅是对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原则的混合,而且应使议事、审判和行政三种职能相互牵制达到平衡。这种混合政体是最稳定的政治组织,可以避免政体的循环更替。

  被西塞罗视为混合政体典范的罗马共和政体实际并没有也不可能万世一系,最终仍然转化为专制独裁。混合政体的希腊和罗马形式实质都不过是一种温和的民主制。但是其中蕴含的政治权力制衡思想尤其是三种国家职能的制衡思想,对以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现实以及希腊城邦的没落

  《政治学》卷四的开头几段表明亚里士多德对政治哲学的概念大大扩大了。他说,任何一门学科都应包括某一课目的整个范围。一位体育教练员固然应当能训练出最好的运动员,但他也应当能指导那些不能成为运动员的人的体育教育,并为那些需要特种训练的人选定合适的训练方法。一位政治学家也应如此。如果没有任何障碍需要克服,政治学家必须知道什么是最好的政体,换句话说,就是必须知道如何建立一个理想的国家。但他也应当知道,与环境相对而言什么是最好的政体,以及在任何已知的条件下什么政体会取得成功,即使这种政体根据抽象的思考或具体的环境来说都不是最好的。最后,政治学家依靠这种知识应当能够判断出什么统治形式最适合于大多数国家,而且这种统治形式是无须超乎人们通常具有的道德和才智就可以达到的。运用这种知识,他能够提出很有可能纠正现有各种政体存在的缺点的措施。换言之,政治家必须以其完备的技巧如实地对待各种政体,并运用它所拥有的手段使之得到可能最充分的发挥。正如亚里士多德后来实际上所做的,这种做法甚至可能使技巧本身完全脱离道德的考虑,去告诉一位专制的君主如何成功地实行横暴的统治。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在实际上和理论上都没有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事实上,如果按他们的政治哲学在亚里士多德逝世后两百年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那只能说是一个巨大的失败。正如W.S.弗格森教授所指出的,希腊城邦从它历史的早期就碰上了一个它始终无法应付的政治难题。如果它不采取孤立政策,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就都不能达到自足;如果它使自己处于孤立状态,它就会使得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它的荣誉之冕的文明和文化本身陷于停滞。另一方面,如果它决定不走孤立的道路,它就会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谋求与其他城邦结成联盟,而要使得这些联盟获得成功,就必然会损害各联盟成员国的独立。这种进退两难的局面对现代政治观察家来说应当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它和那种比较自给自足的经济使得现代民族国家所处的情况非常相似。现代国家既不能使自己陷于孤立,也不能(至少是迄今为止还不能)过于限制自己的独立来组成一个更适合于生存的政治单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可能像许多其他聪明的希腊人一样,对希腊各城邦之间那种好争论、好战的关系深表痛惜,但正如事件所证明的,只要各城邦处于独立状态,这种恶习就无法根除。侵略者的进攻导致了希腊城邦的最终覆没。(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赵忠龙·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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