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英国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公司诉巴哈马曲母普航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原告:英国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有限公司(DALLAHAL?BARAKAINVESTMENTCOMPANYLTD.ENGLAND),住所地英国伦敦上布鲁克大街40号。

  被告:巴哈马曲母普航运有限公司(TRAMPSHIPPINGLTD.BAHAMAS),住所地巴哈马拿骚市银行路东大街比特科大厦三楼。

  1994年12月12日,原告英国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巴哈马康斯特瑞新船舶管理公司(CONSTELLATIONSHIPMANAGEMENTBAHAMAS,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签订借贷协议。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向管理公司贷款175万美元,用于管理公司购买被告巴哈马曲母普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所属的“曲母普海”(SEATRAMP)轮的股份;还款期限条款约定借款应自协议订立之日起按季度每次支付本金总额的10%,共分十次付清;利润条款约定年利率为4.5%;保证条款约定由航运公司提供法人担保,设立船舶第一抵押权并附相应抵押契约;违约事项条款约定当管理公司及航运公司被要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项下义务时,应及时履行,否则应以本金及加价为基数按4%年利率从违约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无论判决以前或以后)。

  1994年12月15日,投资公司与航运公司签署抵押契据。该契据载明:抵押船舶为“曲母普海”轮,船东为航运公司;抵押权人投资公司同意借款175万美元,但以船东应保证借款人管理公司归还借贷协议中所约定的贷款和加价以及其他款项为条件。抵押保证应以如下方式担保:(一)以往来帐户形式确定第一法定抵押权,船东将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执行船舶所有股份的第一优先权;(二)本抵押契据及担保书。该契据还约定在巴哈马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下,船舶以第一法定抵押权抵押给投资公司,如航运公司未按约定或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支付应付款项时,投资公司有权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通过法律或海事法院或其他合适的诉讼程序,保护和执行自己的权利。

  同日,投资公司与航运公司签订保证书。保证书首先明确借款人指管理公司,保证人为航运公司,船舶即“曲母普海”轮;其次,保证书约定根据前述借贷协议,投资公司向管理公司提供175万美元贷款的对价是保证人航运公司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担保履行管理公司的义务;管理公司在任何时候,不管何原因未履行时,航运公司将对投资公司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并承担自管理公司未履行或无法履行义务之日起应付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投资公司无须先行向其他担保方追索,也无须先行对管理公司采取任何措施或法律程序,即可执行该担保。保证书还约定本担保是连续担保,在管理公司未履行义务和任何担保文件未被满足之前,保证书具有完全效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