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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是标准

发布日期:2009-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工作或生活的标准。礼作为社会规范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社会行为标准。按现代科学的定义,标准是对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某些多次重复的事物给予公认的统一规定。标准的制订必须以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并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更新。按这样的定义,没有科学可能就没有标准。其实不然。按西方学术要求而称的科学只有数百年历史,但人类社会生活中确定标准却应该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尚书·舜典》中说帝舜初即位时,“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觐东后。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谓“协时月正日”,《史记集解》引郑玄的说法,认为是“协正四时之月数及日名,备有失误。”《史记正义》亦说,“乃合同四时气节,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齐一也。”所谓“同律度量衡”,《史记集解》引郑玄曰:“律,音律;度,丈尺;量,斗斛;衡,斤两也。”《史记正义》曰:“律之十二律,度之丈尺,量之斗斛,衡之斤两,皆使天下相同,无制度长短轻重异也。”《汉书·律历志》说:“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自伏羲画八卦,由数起,至黄帝、尧、舜而大备。三代稽古,法度章焉。”孔颖达《尚书正义》注解这两句话:“合四时之气,节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齐一也。律、法制及尺丈斛斗斤两皆均同。同律,王云:同,齐也,律,六律也;马云:律,法也;郑云:阴吕阳律也。度,如字丈尺也。量,力尚反,斗斛也。衡,称也。”各家说法比较一致的,是都使我们明白,“协时月正日”是指统一季节、月份和日期的名称和分划,“同律度量衡”是指统一音律、长度、容积、重量等单位及名称。这样的统一季节、月份和日期的名称和分划,统一音律、长度、容积、重量之单位及其名称,实际上就是制定关于季节、月份、日期、声音、长度、容积、重量的标准。按班固《汉志》的说法,统一时序及其名称,统一音律、长度、容积、重量之单位及其名称,正是统一法度,这应该是正确的。但马融、孔颖达将其中的“律”解释为法制或法律,应该有他们的理由。其实,“同律度量衡”中的“律”不仅指音声乐律,也不仅包括律令或法律,还有一项重要含义是指为度量衡等确定标准,或者说成为度量衡的标准,即是度量衡之律。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其法用铜,高一寸,广二寸,长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用竹为引,高一分,广六分,长十丈,其方法矩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分者,自三微而成着,可分别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张也。引者,信也。夫度者,别于分,忖于寸,蒦于尺,张于丈,信于引。引者,信天下也。职在内官,廷尉掌之。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槩。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似爵,以縻爵禄。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其圜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声中黄钟,始于黄钟而反覆焉,君制器之象也。龠者,黄钟律之实也,跃微动气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合之量也。斗者,聚升之量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夫量者,跃于龠,合于合,登于升,聚于斗,角于斛也。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其道如底,以见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右折见矩,其在天也。佐助旋机,斟酌建指,以齐七政,故曰玉衡。 《论语》云:立则见其参于前也,在车则见其倚于衡也。又曰:齐之以礼。此衡在前,居南方之义也。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汉书·律历志》)

  度本起于黄钟之长,量本起于黄钟之龠,衡权本起于黄钟之重。

  黄钟是音乐律吕的基点。(《朱子语类·乐古今》:“十二律自黄钟而生。黄钟是最浊之声,其余渐渐清。若定得黄钟是,便入得乐。[道夫]”)“五声为本,生于黄钟之律。”“律十有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律以统气类物,一曰黄钟,二曰太族,三曰姑洗,四曰蕤宾,五曰夷则,六曰亡射;吕以旅阳宣气,一曰林钟,二曰南吕,三曰应钟,四曰大吕,五曰夹钟,六曰中吕,有三统之义焉。其传,曰黄帝之所作也。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汉书·律历志》)黄钟之律是其他律吕的标准,确定黄钟之律的竹管(铜管)之长成为制定长度标准的依据,确定黄钟之律的竹管(铜管)中空容积成为制定容量标准的依据,其中空所容黍粒重量则成为制定重量标准的依据。由此引申,各类标准因而确立。“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是为五则。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矩者,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直,经纬四通也。准绳连体,衡权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辅弼执玉,以翼天子。”(《汉书·律历志》)直至据以划分天候节气,年月日时。《汉书·律历志》中记述唐都和落下闳等人制作《太初历》,说:“都分天部,而闳运算转歴.其法以律起歴,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与长相终;律长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终复,三复而得甲子。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从出也,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

  “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尚书·舜典》)“律”的本义应该是指音律乐律,但上述内容应该能说明,“律”的作用并不仅仅是确定音高声调和音乐节奏。周景王将铸无射之钟,问律于伶州鸠。伶州鸠说:“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锺,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国语·周语下》)“律”之“立均出度” ,既为音声乐调确立标准,又远超出音声乐调的范围。(上海古籍版《国语》解释“度律均钟,百官轨仪”:“均,平也。轨,道也。仪,法也。度律,度律吕之长短,以平其钟、和其声,以立百事之道法也,故曰'律、度、量、衡於是乎生'.”)《汉书·律历志》所谓“律,法也,莫不取法焉”指的就是律是各类事物的标准。

  明白了律是指标准,我们就更能够明白为什么按一定标准写的诗称为律诗,做律诗的那个标准被称为诗律或诗的格律。由此,我们也就应该能明白刑律所指的应该是刑罚的标准,包括什么人的什么行为应受刑罚的标准、刑罚程度的标准、刑罚方式的标准和刑罚步骤的标准。我们必须费心注意的是,当“诗律”成为常用的概念,诗界的人士常会淡化诗律概念中的“诗”,而主要重视诗律中的“律”,因而简称诗律为“律”,如七言律诗简称为“七律”、五言律诗简称为“五律”,长篇律诗简称为“长律”。同样道理,当“刑律”成为常用的概念,刑界的人士亦常会淡化刑律概念中的“刑”,而主要重视刑律中的“律”,因而简称刑律为“律”,如唐代的刑律被简称为“唐律”。对诗界人士而言,诗是前提,是环境,是不言自明的主体。对于刑界人士而言,刑是前提,是环境,是不言自明的主体。而“律”,是诗的要求,诗的特征;是刑的要求,刑的特征,所以不可忽略,必须明确标识。但这样一来,对于非诗界、非刑界人士而言,“律”的张扬掩盖了诗和刑的实质,使人觉得律就是诗,或律就是刑,甚至律就是法。

  律不是法,刑亦不是法。刑是对坏法之人给予惩罚。这种刑罚需要有标准,这标准在古代中国称为“刑律”。当然,对坏法的人加以惩罚亦需要有法,这法应该称为“刑法”,是刑罚所依据的规则。为什么需要刑罚,为什么对某些人的某些行为以刑罚惩处而不对另一些人的另一些行为施以刑罚,为什么刑罚惩处设置这样的内容而不是那样的内容,为什么刑罚的程序是这样设置而不是那样设置,这其中所依据的是“法”,这法应该称为“刑法”。但具体地惩罚哪些人的哪些行为,给予哪些具体内容的惩罚,具体设置怎样的刑罚程序,则是刑罚的标准,应该称为“刑律”。法是规则,刑是惩罚,律是标准。按规则(法)办事,违规则受罚(刑),罚的标准则是律(刑律)。从商鞅开始,古代中国由秦到清,在刑罚方面所颁布施行的主要是刑罚的标准,即刑律。从秦到清,这类作为刑罚标准的刑律,一般简称为“律”。(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卜安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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