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耕地15年后返悔 法院认定互换行为有效
发布日期:2017-03-01 作者:韦高峰律师
作者:韦高峰律师 2017-03-01
15年前,李某、梁某为方便双方对水田的耕种和管理,李某以自己的一块0. 3亩的良田换得邻居梁某一块0.4亩良田。15年后,梁某因其生产小组修建道路占用了其0.05亩水田造成耕地减少而主张15年前互换水田协议无效且强行耕种李某的田地。广西容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做出了判决,认定互换行为合法有效,支持原告李某请求被告廖某返还田地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和被告梁某同为广西容县某镇某某村村民,两家关系一直十分融洽。落实农村承包责任制时,位于某某村某队门口田,面积约0.3亩。落实给原告李某户承包耕种,位于某某村某队塘底田(面积约0.4亩)落实给被告梁某户承包耕种。2001年3月,被告因建房需要,与原告协商互换土地,被告以本户塘底田与原告门口田互换耕种,是不等面积互换。土地互换后,原、被告分别在互换后的土地上进行耕种管理,未发生任何异议。2008年,被告在门口田上建房。2016年1月,某某村某队在塘底田旁边修路,方便了塘底田的耕种,被告遂以互换土地时未按照等面积互换以及没有责任田耕种为由,自2016年春季开始,强行耕种曾与李某互换的塘底田,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经容县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镇国土所等部门处理,均未解决。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该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对塘底田的侵害,返还门口田给原告。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前提是:在两个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进行。承包人虽然丧失了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同时取得对方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小规模流转的形式。被告为便于耕种,与原告协商一致,被告以其户塘底责任田与原告门口责任田不等面积互换耕种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土地流转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原、被告互换土地合法有效。土地互换后,原告取得了塘底田土地承包经营权,多年来,被告因为自家的水田土地减少而强行耕种已经互换的塘底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塘底水田,依法应予支持。最后经过法院审理,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法的土地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农村,出于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农户之间互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上述案中李某与梁某双方互换土地耕种已有十五年的客观事实,被告因土地减少再行反悔不仅缺乏诚信,更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塘底水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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