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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年子女 关系恶化可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刘琬琳律师
 王老汉孤身一人生活。四年前为了老有所依,经过公证将其外甥女杨某收为养女。后因家庭琐事,王老汉与杨某发生矛盾。一气之下,杨某对王老汉置之不理,不再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事后王老汉请求村委会进行解决,但没有成功。无奈之下,王老汉诉请法院要求与杨某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过调解,杨某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以后会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最终王老汉撤回了起诉。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王老汉的养女杨某不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王老汉原本具有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杨某的养父女关系的权利,但是本案的承办法官考虑到王老汉的实际情况,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则极有可能导致王老汉的生活更加困难,故此,为了使此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从和解的角度进行了调处。最终,杨某承认了错误,王老汉也撤回了对养女杨某的起诉。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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