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客拖欠租金多久,房东可以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支付所欠租金,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方可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由于该规定不属于法律,故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立法机关应及时废止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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