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主客观一致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110网律师
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泅水逃避导致溺水死亡的如何定罪?
二、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12月27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与马某曾经有矛盾,案发前赵某听说马某放风要把自己砍掉,决定先下手为强。2003年8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商城得知马某出现后,邀约被告人李某及朋友前往帮忙,并在一租住处拿一尺多长的砍刀7把,一行人乘“面的”到紫云街。在车上被告人赵某发给每人砍刀一把,车行至紫云街看见马某正在街上同人闲聊后,被告人赵某等人下车持刀向马某逼近,距离马某四五米时被马发现,马某见势不妙立即朝街西头向河堤奔跑,被告人赵某持刀带头追赶,被告人李某及朋友跟随追赶。当被告人赵某一行人追赶40余米后,马某从河堤上跳到堤下的水泥台阶上,摔倒在地后又爬起来扑到河里,并且往河心里游。被告人赵某等人看马某游了几下,因为怕警察来了,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里躲藏,等了半小时未见警察来,被告人等逃离现场。同年8月16日马某尸体在涵闸河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马某系溺水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等为报复被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追赶他人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害人被逼跳水的行为是被告人等拿刀追赶所致,被害人跳水后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但鉴于事先被告人等已有伤害故意和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亦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赵某等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明知拿刀会有伤人的后果,受邀约参与并持刀进行了追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共犯,但系从犯,根据其地位作用及本案具体情况,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于2006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某、李某等人为报复马某持刀对其追赶,致马某在追逼下跳水溺水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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