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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赔偿包括残疾死亡赔偿金吗?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陈科凤 晏城 
  2004年9月,司机刘某驾驶大客车沿天河区广汕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适遇行人李某由北往南横穿车行道。由于刘某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刹车,大客车撞倒李某后向左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对面车道,迎头撞上一辆电动车,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受伤。经交警察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刘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行人李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李某的亲属及张某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分歧】

  对于李某的亲属及张某能否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主张“两金”,理由是根据我国新刑诉法第101条、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第155条的规定,“两金”是属于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并且刑诉法第155条第2已经列举了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赔偿项目,没有把”两金”列在之内;另外,如果司法实践中单独将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两金”,而故意犯罪中不适用”两金”,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主张“两金”,理由是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单列出交通肇事罪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说明立法者在此处已经表明交通肇事罪中赔偿不同于普通人身损害的赔偿。

  【管析】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赔偿项目也应当包括“两金”。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两金性质问题。有观点认为这两项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其实不然。关于这两金是否为精神抚慰金要结合具体案例和具体的部门法律,才能认定。《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两金,为了弥补《民法通则》在此项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规定》第9条才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认为两金实则为财产损失。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两金的性质规定的更明确,该《解释》第17条第2款、第26条明确了两金是按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收入计算出来的,对于两金在此处应当理解为物质损失。故,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两金的性质理解应当将之置于具体的法律文件中,孤立地从“残疾赔偿金”这个用语本身来说,是无法判断其性质的。因为不同的法律文件赋予了其不同的法律性质。

  其次,普通人身伤害案件不适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而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这“两金”并非是适用法律的不统一,而恰恰反映的是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1、2款的表述就是原则性。即明确了一般原则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医疗费、护理费……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第3款恰恰显示了司法解释的灵活性,该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处并没有直接指出交通肇事犯罪中被告人应当承担受害人哪些赔偿项目,而是指引至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责任范围就包括伤残赔偿金。第3款是对交通肇事赔偿的特别规定,因此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两金”。

  再次,若去掉”两金”赔偿,必然会闲置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作用。在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机动车辆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既然交强险是立法强制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的,那么出现交通事故时理应进行赔偿,以充分保护救济第三者的利益,也正是因为此刑诉法司法解释才特别规定交通肇事案件适用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这也体现了不同法律之间的印证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人身权益。除此之外,若果不把“两金”包括在内,还会造成司机对交通规则的懈怠的态度,极大地降低肇事者的犯罪成本,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律对犯罪行为就没有威慑性。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赔偿项目也应当包括“两金”, 李某的亲属及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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