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全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二)
发布日期:2017-03-20 作者:李丹律师
小张是某广告公司的策划文员,月薪6000元。2014年4月小张发现自己怀孕,此后向公司请假赴医院进行产检,检查完毕后小张均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尽量不耽误本职工作。但随后公司领导便找其谈话,告知其怀孕及产假期间势必无法保证正常工作,向其送达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支付任何赔偿。后小张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述规定均对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权益进行了特殊保护。广告公司知悉小张怀孕后,在其并无严重违纪等行为的情况下,未考虑到其特殊的身体状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以小张怀孕无法满足岗位需求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张支付赔偿金。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用人单位裁员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 用人单位对职工罚款是否合法
- 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 “三期”女职工, 用人单位解聘需注意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应全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
- 用人单位应全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三)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