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虎律师做客《警法在线》,谈见义勇为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7-03-21 作者:赵虎律师
话题:见义勇为不担责
2009年,绵阳人王刚与河北人谭丽在河北结婚。2015年,王刚与谭丽闹离婚,私自将5岁的女儿小晨带回绵阳,交给母亲抚养,谭丽到绵阳找王刚协商,准备将女儿带回河北,但是没成,她回河北后与男友高军商议后,决定回绵阳将小晨带回河北。
2015年10月16日晚,小晨和奶奶在社区广场看马戏表演,高军利用小晨独自上厕所之机,将小晨抱走,恰好遇上王勇,王勇以为高军是人贩子,于是将其追赶,但他在已将高军打倒在地且高军没有还手的情况下,继续殴打高军且对围观群众说高军是拐卖儿童人员,引发其他群众对高军的殴打,导致高军死亡。对此法院认定王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因此免予刑罚。
嘉宾:
1、丹青:王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将该罪给我们解析一下。
赵虎: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析:
(1)过失,即主体的行为导致某种结果,但是行为主体对这种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
(2)致人死亡,也就是说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他人死亡。
(3)罪,即过失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这种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
2、丹青:王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又不处罚?此话如何理解?
赵虎:这就是定罪免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不过,对于行为人而言,因为有犯罪记录,还是会对其以后的生活产生影响。
3、丹青:什么是“假想防卫”?
赵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很多时候是联系在一起,分析该事件,我们可以看出,这个事件既是见义勇为又是正当防卫的事件。行为人认为对方在抢夺孩子,然后实施了阻止行为。正当防卫要求有必要的限度,超越了这个限度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以高军被打倒在地作为分界点的。在高军被打倒在地之前,可以认为属于阻止犯罪;高军被打倒在地之后,已经停止犯罪行为,再对其进行殴打,则属于防卫过当。
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站在客观的角度,行为人误认为对方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以正当防卫的目的,制止该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行为人看到的只是表象,对方并没有犯罪,比如这个案件,因为是孩子母亲的男友来帮助母亲抢夺孩子,无论谁看到都会认为是犯罪行为,而实际上不是犯罪行为。假想防卫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以防卫过当论;如果没有产生防卫过当,以意外事件论。
4、丹青:王勇实施了见义勇为之举,最终却需支付8万元赔偿,特别是在《民法总则》刚刚表决通过并明确要保障见义勇为行为这一背景之下,这一赔偿究竟冤不冤?
赵虎:见义勇为造成损害要不要赔钱?每次出现见义勇为事件,赔偿问题都是大家讨论的话题之一。因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控制行为的限度比较困难,如果超出了限度,见义勇为行为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似乎不太合理。单纯的从刑事审判来讲,作为犯罪嫌疑人,如果赔偿的话,对于减轻刑罚是有帮助的;民法总则尚未生效,但是总则的精神的好的,明确要保障见义勇为。在刚才的采访中有专家提出,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事实上,在各个城市都有见义勇为基金,但是这个基金是奖励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我们是不是可以建立专门基金,用来弥补因见义勇为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来减轻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5、丹青:对于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我们怎么理解呢?
赵虎:见义勇为是我们提倡的社会正能量,但是见义勇为的时候要有“见义智为”的意识,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控制行为的界限。见义勇为行为人要在行为目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行为。
(作者:赵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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