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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才是被拆迁人的“救命稻草”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城市拆迁案例:法律才是被拆迁人的“救命稻草”
  拆迁维权原告:侯女士
  原告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成、王志伟
  被告一: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被告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命途多舛的侯女士
  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当看到自家房屋被强拆的视频,满头白发的侯女士瞬时间泪流满面,痛哭失声!未过花甲之年,老伴就早早离世,说好的少年夫妻老来伴现在只有与女儿相依为命。侯女士与老伴辛苦一辈子建了个二层小楼,老伴去世后,因为有这个安身立命之所,虽然难免孤寂,但起码生活不愁。这幢房屋有处于临街的便利条件,侯女士将房屋第一层用于出租,靠收取租金维持生计。为了兼顾照顾母亲,女儿出嫁后,与老公和孩子仍跟母亲住在一起,女儿也在附近上着班。侯女士本想着就这样一直过着小日子到终老,不求富贵,但求平安稳定。
  拆迁补偿不合理,坚决不能签协议
  美好的生活被拆迁方的拆迁公告打破了,孤儿寡母虽然不懂法律规定,但是拆迁方给的拆迁补偿合不合理还是能判断出来的。但是侯女士不同意签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就多次给侯女士一家做工作,向侯女士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我在想如果侯女士后半生的生活有保障,怕是也架不住街道办的逼迫。然而,这房子不但是侯女士的居所,更是侯女士的生活来源,现在忍气吞声接受这不合理的拆迁补偿,难道自己的后半生除了凄苦,还要忍受贫穷吗?所以侯女士是万万不可能答应这样的补偿条件。幸而,侯女士也意识到不能坐以待毙,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专门做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通过与律师沟通咨询更加坚定了不能签补偿协议的信念。
  以拆除违法建筑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
  但是,还没等侯女士确定委托律师,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她送来了一纸《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侯女士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侯女士收到这份文件立即与京平拆迁律师取得联系,律师给其答复详尽的法律意见,侯女士也认为靠自己的一己之力已经不能阻挡拆迁方的猛烈攻势,遂北上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团辛成律师和王志伟律师。2016年5月,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助侯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然而还未等到法院开庭,2016年6月,执法局和街道办就联合起来将侯女士的房屋给强行拆除了。执法局和街道办的行为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抛开法律不谈,他们就是欺负人,侯女士是这片第一户被强拆的,恐怕是看准了侯女士家庭单薄,力量弱小,莫非这是要杀鸡给猴看,以儆效尤?
  确定强拆主体,司法维权信心足
  心里承受能力弱一点的被拆迁人怕是被拆迁方击溃了心理防线,侯女士虽然心理上接受不了房屋被强拆的这个事实,但是有专业拆迁律师帮助维权,心里还是充满底气。律师一边安慰着侯女士,一边继续帮助侯女士启动法律程序。在律师的帮助下,侯女士对拆迁方强拆房屋的过程进行了录像,也报了警。律师进一步运用自己的经验与技巧帮助侯女士确定了强拆的主体,等万事俱备,律师助侯女士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执法局和街道办强拆侯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执行局和街道办辩称其强行拆除侯女士房屋的行为是履行其法定职责,而且拆除侯女士的房屋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以及有理有据法庭陈述与辩论驳斥了执行局和街道办的牵强说辞,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行政执法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6月针对原告侯女士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说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本案中,侯女士已经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因此执法局应当中止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更何况最终侯女士通过诉讼撤销了执法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所以执法局和街道办强行拆除侯女士的房屋系违法。本案通过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及操作下得以确定强拆主体,并且搜集证据充分,通过法庭审理最终为侯女士讨回了公道。京平拆迁律师最后告诫大家,莫要错过维权最佳的时机,莫使自己合理的诉求变成无头的冤案!
  作者:陈思渊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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