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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2009年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济南市2009年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 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 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高硕 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石某,男,19881220日生,系山东政法学院英语系大二学生,住山东省青州市五里镇。2008930日正值学校十一放假,受援人石某因家住青州且家境贫寒,因此选择在济南打工。在当晚下班返校的途中发生车祸,不幸从此就降临到这个可伶的孩子身上。 当晚,吕某某驾驶唐某某所有的羚羊牌轿车行至济南二钢南门处,将骑自行车在此经过的受援人石某撞出十几米远,肇事车辆前挡风玻璃当场破碎,石某昏迷不醒。后被120急救车送至山东省武警医院紧急救治。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没有责任。 伤者石某经山东省武警医院检查诊断为: 1)脑疝,(2)原发脑干损伤,(3)继发性脑干损伤,(4)创伤性硬膜下血肿,(5)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挫裂伤,(7)创伤性硬膜外血肿,(8)颅骨骨折,(9)颅底骨折,(10)鼻骨骨折。 伤者石某住院治疗期间曾4次进行开颅手术治疗,因需要进行高压氧治疗曾4次转院。 20092月份,经山东荣军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石某构成一级伤残,处于植物生存状态。 2)石某终生需要两人护理。 事故发生后,伤者石某承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至今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双目失明。车主唐某某找中间人送来5万元,之后司机吕某某、车主唐某某即音信全无。 无奈,受援人石某的父母于2008113日到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受援人石某系山东政法学院学生,户籍在青州农村,父母均系农民,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因石某生活不能自理,石某的父母特向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石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给予其法律援助。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高硕律师具体负责。 接受指派后,高硕律师首先约见了石某的父母,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经过了解,高硕律师认为:本案有几个焦点问题: 1、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  2、诉讼过程中伤残等级的确定。  3、车辆保险的正确理赔。  针对上述问题,高硕律师有步骤的进行着其律师援助工作。 首先,高硕律师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石某的学校山东政法学院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学校的协调和律师的努力下,石某于申请法律援助后的第三日即顺利的得到该笔保险赔偿金共计53000元。 其次,因受援人石某受伤后一直卧床治疗,因此无法正常到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高硕律师深知伤残等级的确定是受援人能否最大限度的获得赔偿的关键,后经过努力,与山东省荣军总院专家教授协调破例出诊为受援人进行鉴定,从而保证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三,保险能否正确理赔直接关系到本案受援人的切身利益。在接受指派后,高硕律师即到济南市历下区交警队调查取证,了解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在得知肇事车辆已经购买交强险和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第一时间与受援人的父母沟通,并肯定的告诉他们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援人至少能获得20余万元的保险理赔,高硕律师肯定的答复减轻了受援人的父母很大的精神压力。 高硕律师积极组织证据材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肇事司机和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关于受援人石某残疾赔偿金的赔付标准及依据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郭律师主张:受援人石某残疾赔偿金赔付标准应当依据山东省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计算。法律依据即依照鲁高法【2005201号山东省高院会谈纪要。该纪要明确规定: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可以按照较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受援人石某系山东政法学院大二学生,其户籍虽在农村但至事故发生时石某已在济南连续居住满一年,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适用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是正确的。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高硕律师的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姚家法庭李莉军法官结合本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对唐某某及吕某某的询问笔录,最终认定唐某某与吕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这一事实。基于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令唐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吕某某是事故的制造者,对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及相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证据材料,该案于200949日审结,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58176.36元,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残疾赔偿金11万元。 三、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医疗费146471.9元。 四、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护理费736200元。 五、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交通费1500元。 六、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84元。 七、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营养费500元。 八、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鉴定费1204元。 九、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其他财产损失477.4元。 十、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石某残疾赔偿金17530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十二、被告吕某某对以上三至十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驳回受援人石某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2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均由被告唐某某、吕某某承担。 【简要点评】 该案审结后,三被告并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并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领导在全面了解本案原告的情况后,及时将赔偿款打入法院账户,从而使原告能够顺利获赔。 本案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该案被称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建院以来人身伤害案件赔偿数额最高案。从高硕律师接受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到受援人的父母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花费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期间充满了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对该案的关注及法律援助制度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从执行的效果来看,受援人拿到了30余万元的执行款项。虽然该数额与法院判决的数额相距甚远,但受援人的父母仍是充满感激,并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为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献上锦旗,以最朴素的方式表达其对政府及援助中心领导的感激之情。 我们不难发现,本案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制度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本案最终胜诉,有利地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法律援助事业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展现了援助律师忠于法律,无私奉献的良好风貌。在全国人民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无疑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最后,我想说的是,当我看到石某的父母维权后的笑容和感激时,当我看到法援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辞辛劳,将需要援助与维权的当事人指派到我们面前时,我再次感到法律援助制度赋予每个律师的神圣职责。也许曾经会有些许埋怨和慨叹,但从现在起,我会一如既往,担当起法律援助和为弱势群体维权的神圣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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