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7-03-26 作者:钟如超律师
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在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因为既然债权人取得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就不能再取得另一份执行依据。
二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或裁定不予执行。
以下几种情形会考虑认定为“确有错误”:
?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期限、方式)等存在争议的;
?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
?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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