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代立遗嘱行为当属无效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张梅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所立遗嘱处分了张甲与王甲的一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关于该遗嘱中处分张甲份额的部分,因该遗嘱符合《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条件,应属合法有效,该房屋中张甲所有的份额应当由王三继承。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遗嘱中处分王甲份额的部分是否有效。虽然王家三人均认可王甲去世之前三年多因瘫痪失去了语言表达能力,但王甲现已去世,目前已经不具备准确判断其是否具备遗嘱行为能力的客观条件。若王甲在立遗嘱当时具备行为能力,因王三持有的遗嘱上并无王甲的签字或手印,从证人证言中亦可得知立遗嘱时王甲并不在现场,故不能证实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中处分王甲财产的部分应属无效。若王甲在立遗嘱当时已通过法定程序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配偶张甲也已被依法指定为王甲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定代理人必须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自身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张甲代为处分王甲的财产,实际上是将王甲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的归属做了安排,但此时财产归属于谁都与已故王甲的利益无关,因此张甲代为处分王甲财产的行为有欠妥当。综上,无论王甲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该遗嘱中处分王甲财产的行为均属无效,该房屋中属于张甲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王甲三子女均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且无证据证明任何一人存在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对于张甲所有的份额应当由王一、王二、王三均分。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王三继承三分之二份额,王一和王二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法官讲法:
本案反映出一个法律问题——夫妻之间代立遗嘱处分对方财产是否有效?实践中百姓常发生错误认识,认为夫妻是家庭生活中最亲密的关系,一方因某些原因无法亲自确立遗嘱时,互相之间可以代为此行为,更何况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细思之,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为是不符合法理的。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并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的行为。民事行为可以被代理,但是意思表示本身却不能被代理。夫妻二人分别拥有各自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也无权代对方进行意思表示从而对该财产行使完全的处分权。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主张之所以会发生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为,是因为夫妻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处理其名下财产,如以上案件中王三就持该主张。这种说法其实是忽略了法定代理的本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欠缺,无法通过自身积极的作为完成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法定代理人作为其监护人,可以处分其财产,但只能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不立遗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并不会造成损害,其在世时可以享有该财产带来的收益,去世后该财产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由夫妻一方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一方确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此时被代立遗嘱的一方尚且在世,若认为该遗嘱有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利益。从该角度来讲,代立遗嘱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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