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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无效案件

发布日期:2016-09-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代书遗嘱继承无效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陈雨泽起诉至法院称:1975年9月1日我和高进登记结婚,我两人系再婚,高进有3名子女高翔、高玉、高建国,我有高静和高龙武两名子女。高进和我结婚后户口迁入我这里,和他的儿子分开生活,他的三名子女均早已成年独自生活。我的两个子女当时还处于童年,一直随我和高进生活,由我和高进抚养。我和高进婚后家庭成员之间感情很好,和高进的儿子关系也相处融洽。
2005年高进单位集资建房,集资款由高龙武支付。2005年3月7日,我外甥陈超帮我装修房屋时,建议高进订立遗嘱,将我的房屋应当属于高进的遗产部分全部由我继承。2007年11月2日,高进去世。我和子女间没有矛盾,但遗嘱见证人陈超和我发生矛盾。现我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归我继承所有。

二、被告辩称:
高翔、高玉、高建国辩称:2005年书写遗嘱时,遗嘱中的房屋并不存在,因此陈雨泽诉求的房屋和遗嘱中所处分的房屋并非一处。陈雨泽提到陈超和陈雨泽有亲属关系,并且陈超承认遗嘱造假。
虽然另一名见证人说遗嘱是高进口述,但2001年高进已经患有老年痴呆症,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们不同意陈雨泽的诉讼请求,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房产要求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房屋份额。

高静、高龙武辩称:遗嘱是高进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涉诉房屋已经建造完毕,房屋首款日起也在立遗嘱之前,陈超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身份也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同意陈雨泽的诉讼请求。若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无效,我们要求依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房屋份额。

三、法院查明:
高翔、高玉、高建国系高进和前妻所生子女,高静、高龙武系陈雨泽和前夫所生之子女。高进和陈雨泽在1975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高静、高龙武在高进、陈雨泽婚后随两人共同生活。2007年7月16日,高进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0月26日,高进死亡。
陈雨泽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代书遗嘱,其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高进,193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石景山201号房屋。为防止日后子女因财产发生纠纷,现特请陈超和我朋友曾某作证,并自愿口述遗嘱如下:我去世后将我所有的财产份额遗留给我的妻子陈雨泽个人所有。以上为我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要遵守,不能违反。立遗嘱人:高进(捺印)。见证人:曾(捺印)。见证人:陈超(捺印)。代笔人:陈超(捺印)。2005年3月7日。”
高翔、高玉、高建国不同意陈雨泽诉讼请求,要求依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高进的遗产。高静、高龙武则表示同意陈雨泽诉讼请求。
庭审中,遗嘱见证人曾某出庭作证称高进立遗嘱时神志清晰,遗嘱是高进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法院和代书人陈超联系后,陈超表示高进的精神状态介于糊涂和清晰之间,但立遗嘱时高进的意识清晰,表示把自己的份额留给陈雨泽。
高翔、高玉、高建国对证人证言不同意,并申请对高进在2005年3月7日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日嗯共同确认,法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安定医院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依照现有病历资料以及调查所获得资料,被鉴定人高进于2005年3月7日订立遗嘱时患有痴呆,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不完全,应当评定为限制名师行为能力。
高翔、高玉、高建国预交了鉴定费6500元。
陈雨泽、高静、高龙武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要求重新鉴定。高翔、高玉、高建国同意鉴定意见。经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高进名下的诉争房屋由陈雨泽、高翔、高玉、高建国、高静、高龙武、共有,其中陈雨泽占有房屋产权份额的7/12,高翔、高玉、高建国、高静、高龙武各占有房屋产权份额的1/12。

一审法院判决后,陈雨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经二中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点评:
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高进和陈雨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继承法》第26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再处理高进遗产时应当将诉争房屋中产权份额中的一半作为遗产继承。
同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陈雨泽在庭审中虽然主张高进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单经鉴定机构鉴定,高进在2005年3月7日订立遗嘱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陈雨泽、高静、高龙武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因行为能力涉及专业知识并且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并且陈雨泽并没有申请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质询,案件鉴定程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对于陈雨泽、高静、高龙武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没有采纳。
综上,高进在2005年3月7日所立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对高进的遗产分进行分割。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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