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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解读遗嘱如何立有效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王成律师
  所谓遗嘱是遗嘱人使用遗嘱作为传承工具,生前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所拥有的财物作出的个人决定,并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最基本工具,加之从表面上来看比较简单,几乎成为每一个有财富传承需求的高净值人群最常用、最便捷的方式,相比于信托、保险、基金会等财富管理工具,受接受的程度更高。同时,订立遗嘱手续简便、保密性较高、成本较低。因此,利用遗嘱明确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基本已被世人所接受和理解。一份完整有效且可执行的遗嘱可以满足一定的财富传承需求。但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与争议较大,受设立人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受到他人影响,是否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形式、遗嘱内容的效力、债权债务的处理、遗嘱文本规范严谨、真伪情况、遗嘱执行人指定、立遗嘱人签名及立遗嘱时间等等方面,容易发生纠纷,导致遗嘱无效。根据权威大数据显示,中国有超过60%的遗嘱最后被法院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遗嘱如何立有效,非常值得引起关注。
      一、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若同时存在多种遗嘱形式,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选择何种遗嘱形式,决定了按照什么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何种操作方式,由于不符合该种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此份遗嘱可能导致无效。立遗嘱时,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环境,设计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新型遗嘱方式,如打印遗嘱、网络遗嘱、短信遗嘱、微信遗嘱等,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法律风险,在我国《继承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不同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遗嘱继承的“要式性”,对于新型遗嘱由于无法进行笔记鉴定,易被伪造或者篡改,使用新型遗嘱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故最好立遗嘱人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方式来立遗嘱。
       二、遗嘱人立遗嘱时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个人神志状况要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内容要合法
      遗嘱所涉遗产的范围应当仅限定为其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因此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合伙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并非属于或完全属于个人的财产,一旦被写入遗嘱中,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法律效力,故此明确遗嘱范围是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若未能列明自己的全部遗产,容易留下隐患,甚至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若被继承人有需要赡养的长辈或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也有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在遗嘱的内容中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文字含义歧异,写明保留相关的部分,否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遗产内容变更需要及时更新遗嘱,最后防止遗漏遗产,写明遗产兜底条款。
      四、遗嘱文本规范要求
      遗嘱最主要的法律文件是遗嘱本身,遗嘱的设立每个要点缺一不可,但是事先需要一系列的准备或者辅助工作,制定完美的遗嘱计划,确保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得以排除。对于遗嘱人来说,立遗嘱最难就是遗产分配;分配遗产作为遗嘱最核心的内容,需要对遗产的分配事项作出充分全面详细的说明,应该清晰明确,并指定有能力有正义感的遗嘱执行人,且遗嘱受益人的情况一般也较复杂。一份不严谨的遗嘱文件可能会产生“一字差亿金”的可怕后果。因此,遗嘱协议等核心文件必须由熟悉继承法的专业家族传承律师进行设计、起草、修订、完善,同时最好辅助专业律师见证,最大程度上确保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继承效力顺序上,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除非当事人订立是公证遗嘱,否则在遗嘱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后,必须立即销毁之前订立的遗嘱,以免影响了后订立遗嘱的效力,避免引起遗嘱争议。
    五、涉及遗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需要强调的处理债权债务需要指定遗嘱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主张债权,支付遗嘱人的债务,并按照遗嘱分配给继承人。
      、其他事项的处理
      遗嘱尾部处理也非常重要,不但需要立遗嘱人的签名,还一定要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另外还需要注明与其他所立遗嘱的相联性声明、遗嘱的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指定和授权与取消、遗产的管理人、遗嘱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及声明情况、财产的详细清单及权属证明等其他文件等。
      最后,即使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在最后遗嘱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困难;尤其是对于成员多且关系复杂的家庭,不建议使用单一的遗嘱作为传承工具。按照中国的继承法程序规定,即使家族企业创始人生前设立了严谨的公证遗嘱,其后代也必须在长辈百年之后经历继承权公证这一关。公证处在为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仅需要收取较高额的公证费,而且要求每一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均对该遗产分配方案表示同意。若家族继承人中某一位对家族企业财富分配方案表示反对,公证处就无法办理,遗产继承人就必须通过法院的继承诉讼来分家析产。一旦启动巨额遗产的诉讼,则要经历数年才能有结果,不仅诉讼期间长、花费巨大,而且遗产全部处于冻结状态,而且诉讼的结果也未必能实现家族企业创始人或者富豪生前财富安排本人意愿。此类纠纷案例,如迈克尔.杰克逊的遗产案、中国香港的龚如心遗产案、中国香港霍英东家族遗产案,都曾出现其家族成员因遗嘱相关问题对簿公堂;遗产相关利害人进行长期的对遗嘱效力的法律问题进行诉讼。这类案例在近十年中已经普遍存在。遗嘱传承的另一缺点是遗产继承人在缺乏有效管理及保障前提下,一旦管理不当或者任意挥霍,导致遗产不但无法增值,甚至不断减少,令家族财富难以有效传承下去,此时最好采用遗嘱与信托相结合或者其他相结合的传承工具方式来处理家族财富,笔者在此不再详细阐述,以后专门撰文探讨。 
    笔者:王成,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族财富管理(涉外)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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