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敲诈勒索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4-06    作者:高震律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