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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申请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条件及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08    作者:李英俊律师

四川申请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条件及程序规定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
  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
  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本文作者:成都律师李英俊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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