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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成功代理了工程款纠纷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孙术校律师
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因我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便挂靠另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开工后,建设单位支付800万,竣工后,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故拒付余款1000万。请问能否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余款?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应得到支持。建设单位应该支付未付余款。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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