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及退还

发布日期:2017-04-13    作者:李丹律师
【取保候审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多少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视情况而定,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四条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这里的变更强制措施包括逮捕。

  3、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一般都在银行设有专门账户,起点为一千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本文转自网络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