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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纠纷

发布日期:2017-04-13    作者:110网律师
杨某是某小区业主,自2008年起即为该小区地面**号固定车位的真实付费使用人,却因同小区乔某长期占用该车位而无法下班正常停车。杨某都是将车停在其他空闲停车位上,自2014年10月起,小区车位日益紧张,杨某将车辆停在该固定车位上时,却被贴条告知不要再在此处停车,2014年12月18日,乔某家人将杨某的车位地锁给撬开。杨某经与乔某协商未果,无奈向法院起诉。
乔某之所以长期占用该停车位,乔某认为,杨某无法证明该停车位是其所有,在长达七年的时间,杨某从未将车停放在该停车位上,杨某所付的停车费应是其他车位的费用,乔某才是该车位的真实付费人,且七年来一直将车停放在该车位上。
杨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房产证一份、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该车位的停车费缴费发票一份、出警记录一份等。
法律视角
在机动车日益增加的今天,停车难问题是困扰广大业主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微信朋友笑谈道“每天回家发现有空闲车位可以停车,就跟中大奖一样”。出租停车位也是物业公司日常车位管理、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一种重要的手段。而面对自己缴纳停车费的固定车位被占用,您是否采取过一些过激的维权手段呢?维权过激,得不偿失。
类似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妨碍的,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当物权行使的行为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根据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区分,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地、被告所在地等法院提起诉讼。
毫无疑问,法院会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排除妨害的诉讼主张,本案,法院也依法判令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占用该车位,将车位返还给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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