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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正式离婚?达康书记这么离才有效!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安治国律师
协议离婚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是没有“协议离婚”这个表述的,只有自愿离婚。目前离婚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自愿离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32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某法律人士称,协议离婚跟诉讼离婚相比要简单很多,夫妻双方对3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就可以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一是双方是否都同意离婚,二是夫妻财产的分割,三是子女抚养。如果三个问题中有任何一个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去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一定是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如果仅仅是夫妻双方签了协议,但是没有去民政局办理手续,那并不能叫离婚。


  该名法律人士解释说,离婚协议是领离婚证后才生效的,如果没有办离婚手续,这种离婚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出现了债务、经济纠纷等,还是会按照有婚姻关系的时候处理。


  让我们来看看《人民的名义》中达康书记是如何协议离婚的。


以剧说“法”


  在电视剧里,达康书记的女儿在美国读书,妻子欧阳菁想提前退休想要去美国陪女儿,达康书记便提出离婚,原因是如果“老婆孩子都在国外”,达康书记就成“裸官”了。


  在第16集中,李达康跟沙瑞金交心,说自己要离婚,欧阳菁不同意,沙瑞金建议李达康起诉离婚,这就是诉讼离婚。后来,欧阳菁在王大路的建议下愿意同李达康协议离婚,这是自愿离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按照这个规定,是夫妻双方必须要到民政局办理。另外,民政部2015年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所以,生活中很少有民政部门上门办理这类情况。


  虽然这点不合常理,但达康书记和妻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拿到了离婚证书。前面说了,离婚协议是领离婚证后才生效的,那两人的离婚是有效的,并不是大家说的假离婚。






  还有一个细节,李达康签字的时候,可以看到协议书处是有公章的。这也是有说法的,比如从去年7月1日起,北京就要求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印章,避免当事人在办理买房、卖房等事项时,因协议书难辨真伪而来回奔波的麻烦。


额外环节
  对李达康书记来说,协议离婚完,他还有一件事得办。


  一般人理解,离婚是两个人的私事,如果感情破裂,没办法再共同生活,那双方协商好就离了吧,然后一别两欢各生欢喜,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他们还需要增加关键的一个环节——向组织报告。


  经过查询相关文件发现,其实领导干部婚变需向组织报告由来已久。


  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汇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领导干部易发生以权谋私”的六项个人生活领域事宜,其中包括“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要定期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其中第一条即“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到了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提到,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那么领导干部如果出现婚变要向谁汇报呢?
  按照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人民的名义》里有位高级干部离婚不但没向组织汇报,还跟前妻继续假扮夫妻,具体是哪位“干部”就不剧透了。


延伸阅读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呢?



  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不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书》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权利人不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待取得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权利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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