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现就目前执行程序中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及我省《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并不冲突。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满足规定条件下,可以执行。
执行唯一住房时,需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生活保障的,可优先选择房屋置换的方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16]17号)
-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法〔2012〕151号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