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等侵害网络域名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110网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慧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叶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叶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叶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负责人:耿宏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莉,河北南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世伟,河北南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莉,河北南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世伟,河北南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置家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智联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河北联通)、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星汉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鹿鼎公司)侵害网络域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置家公司、智联公司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叶辉,被上诉人河北联通的委托代理人侯佳,被上诉人星汉公司及鹿鼎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世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联通、星汉公司、鹿鼎公司(以下称河北联通等三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河北联通于1997年创建了“银河网”(http://www.inhe.net),1997年至2002年期间,相继注册了“银河网”(inhe)一系列域名。“银河房产网”是“银河网”主打房产频道的独立品牌名称,依法在河北省网站备案公安管理系统上进行了注册备案,备案的网站名称为“银河房产网”,备案编号为13xxx000119,业务为房地产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创建以来,河北联通一直使用“银河房产网”作为房产频道的品牌名称,借助“银河网”优势对“银河房产网”进行了巨大投入推广和运营,从而使“银河房产网”在社会和房地产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可度。2005年至2013年7月30日,河北联通与智联公司合作共同运营房产频道。合同约定河北联通拥有该频道的品牌、业务系统以及信息内容的最终归属权。双方在合作期间一直使用“银河房产网”名称对房产频道进行对外的宣传和推广。合同终止后,2014年1月13日,智联公司与置家公司合作,使用***(现为置家公司和智联公司的股东并任两公司监事)恶意注册与河北联通在先合法拥有的(inhe.net)域名相似的(inhe.cn)域名,随后又恶意购买了与河北联通在先合法拥有的(inhe.net)域名相似的(inhe.com)域名并进行使用,两个域名均指向同一个网站,并由智联公司进行运营。而置家公司、智联公司及***在对外宣传、推广该网站时多处使用河北联通合法拥有的“银河网”及“银河房产”名称,以及在编辑网站内容和栏目设置上与河北联通网站有众多相同、相似之处,故意与河北联通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置家公司、智联公司及***的行为已经给河北联通等三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截止至2014年6月1日,河北联通等三公司的损失已达3000000元,已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支出因取证产生费用4300元。置家公司、智联公司及***借助河北联通等三公司“银河网”及“银河房产网”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以达到增加自身竞争力、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维护河北联通等三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置家公司、智联公司及***停止使用特有名称“银河房产”的侵权行为,注销inhe.cn以及inhe.com域名;2.置家公司、智联公司及***赔偿河北联通等三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元;3.置家公司、智联公司及***承担河北联通等三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取证等费用,共计54300元;4、本案诉讼费由置家公司、智联公司及***承担。
置家公司、智联公司及***(以下称置家公司等三方)共同辩称,一、河北联通等三公司所述事实不符,“银河网”创建于1997年,域名注册时间为1999年,其“银河房产”的使用时间无法确定,河北联通等三公司在推广网站过程中从未使用过“银河房产网”,两个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是专属性的,河北联通网站是综合性网站,其损失计算方式不能证明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证明置家公司等三公司因此获利。二、“inhe.com”、“inhe.cn”、“银河房产网”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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