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转载)
发布日期:2016-10-04 作者:张书正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属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MM-0012437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现涉案房屋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无法进行所有权转移,原、被告交易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庭审中,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房屋经法院查封导致原、被告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被告是否应当就此向原告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与案外人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另案纠纷导致案外人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查封,在该案审理中,被告汪春生并未就法院保全查封涉案房屋提出其他担保财产并申请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案外人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另案中申请保全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向被告汪春生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汪春生与案外人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另案解决,被告汪春生不得以理由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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