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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区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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