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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110网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涂红兵,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组织机构代码:19223647-1。
  负责人:李春明。
  委托代理人:王艺桦,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雪飞,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理燕,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宝升。
  原审被告:***,组织机构代码:103064576。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委托代理人:王艺桦,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雪飞,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福中路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共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28日,***填写了转托管申请表,申请将其名下股票转托管至渤海证券福中路营业部。同月31日,***在渤海证券福中路营业部处开户,落款时间为同一天的《电话委托买卖股票协议》客户签字处有“***”字样的签名,***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承认该签名是其代签。
  2007年7月23日,***签署了《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和《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原审法院另查明,***为了证明***擅自转出交易资金,提交了12份交易结算资金提款单,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期间。提款单上载明的收款人中有的是***名下账号,有的则是***名下账号,有的则是空白或者为其他人账号。庭审中,***承认上述提款单上“***”字样的签名均为其代签。
  ***为了证明其主张的股票被***盗卖而导致的损失,提交了《渤海证券股票明细对帐单》及其自行制作的《***股票被盗卖案损失计算》。在该损失计算中,***系以其主张的被盗卖股票至2008年6月10日出现的最高价日为计价日,其损失分为本金和资金占用利息两部分:本金=股票数(含计价日之前被盗卖股数+盗卖后可以取得的红股数)×计价日该股股价+股票数计价日之前可得派息;资金占有利息=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价日持续至2008年6月10日的天数。其中本金计得为人民币27238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资金占有利息为177410.8元。所涉股票有:中兵光电(曾用名北方天鸟,600435)、好当家、华星化工、长城开发、创智科技、名流置业、开滦股份、深康佳a、中国联通、农产品。除农产品外上述股票均在《渤海证券股票明细对帐单》有相应的买卖交易记录,农产品只有买入而无卖出记录。上述对账单还载明,至2009年9月3日,***股票账户中股票市值402888.4元,资金余额为41028.89元。股票具体为:深康佳a8750股;长城开发624股;名流置业48300股;没有农产品股票。
  2007年9月6日,***向***配偶袁宝升写了一份信件,主要内容有:“袁叔,……您在我处的股票,除了您现在的户里有部分股票外,还有个帐户有股票,加起来正好是我打单给你的数额”;“您这边是我岳父最好的朋友,……您千万不要和我岳父说这些事,我怕他病情恶化”;“等营业部这边把事情解决完后我回深圳再把您的帐户合并”;“阿龙那的事过段时间会打款给你的”。***称该信件直到2007年10月1日才收到。
  2008年6月10日,***向***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从***女士股票帐户共转出资金及股份共计约人民币贰佰陆拾陆万元(详情见证券公司对账单)。现承诺2008年8月10万、9月15万、10月25万、11月35万、12月35万、2009年1月40万、2月份40万、3月份45万、4月份21万的还款计划。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如期还款,按银行利息计息,承担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再查明,***因涉案纠纷于2009年9月27日撰写诉状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收案并立案受理,案号为(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22号。原审法院调阅了该案档案,该案诉讼及证据由原审法院工作人员于2009年9月27日签收。2010年8月2日,原审法院在(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22号案件中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1年4月21日***配偶袁宝升向深圳市公安局控告***涉嫌职务侵占;6月20日,该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7月8日,该局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2012年3月19日,原审法院作出(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22号民事裁定,以***就涉案案情向深圳市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经决定对***被盗窃案立案侦查,故该案涉及经济犯罪,驳回了***的起诉。
  本案一审期间,原审法院依***的申请向公安部门调取上述职务侵占,盗窃两案的侦查笔录。原审法院只从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调取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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