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结合本案来分析一下。
首先,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其次,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是陈小玉自己提出要求解除的,公司还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了经济补偿金,对陈小玉而言,自己辞职公司还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最后,这份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那么究竟何为“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陈小玉虽然在签订协议时不知道已怀孕,但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因为是否怀孕,法律都不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都有辞职的自由,辞职是陈小玉当时的主观愿望。再说,双方签订协议书的行为也不会直接给劳动者“造成较大损失”,虽然现实中怀孕后再就业有一定困难,但也不排除能找到更好的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并不必然存在,因此难以认定这是重大误解。
综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员工主张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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