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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惨遭情人分手 心里不爽报复投毒
www.110.com 2010-10-10 14:10

婚外情

  导言:有人曾经讲过:爱越深,恨越切。但是如果因此而报复对方,还冒上自己要坐牢的风险,这样是不值得的。女保险规划师吴某因婚外情被丈夫发现后离了婚,而其深深信赖的情人也离她而去。为了报复情人,吴某两次在情人的茶水中投毒。记者昨日获悉,吴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诉至西城法院(南区)。

  现年36岁的吴某在案发前是某保险公司的经理。2001年,吴某在一家公司应聘时结识了公司老板张某,并互留了手机号。2009年7月他们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但两人的关系很快被吴某的丈夫李某发现,2009年10月,吴某离婚,自觉理亏的她将财产和6岁的女儿都交给了丈夫。

  让吴某没有想到的是,此时情夫张某却提出与她分手。于是吴某决定实施报复。吴某在网上花1800元购买了25克硝酸铊。在约张某喝茶时,吴某趁张某去卫生间时两次偷偷将铊投进张某的杯中,事后张某出现呕吐、脱发等症状,在被送往医院后,才在血液检查中被诊断出“铊中毒”。

  目前,张某的身体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经鉴定,已经构成轻伤。

  相关知识: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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