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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借款的经办人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110网律师
向借款的经办人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热线疑问
林某、颜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8月22日,林某因需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上载明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9月5日,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逾期还款须承担日违约金0.05%。出具借条时,证人应某在场,借条上的借款金额“200000”、“贰拾”及还款时间均由应某当场亲笔书写;“借款人林某”由林某当场亲笔书写、捺印;出借人一栏并未填写。林某于2009年3月21日向应某还款26万元。后卢某持借条主张其为出借人,要求林某还款。问林某向借款的经办人应某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向借款的经办人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的问题。在本案中,是能够产生还款的效力的。
“谁持有借条谁便是出借人”,这只是一种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推定。借条持有人提供的借条系借款经办人书写且未明确出借人,借款人有理由相信款项是经办人筹集,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借条持有人尚不能必然推定其为出借人,而借款人向经办人履行债权债务属善意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热线疑问
林某、颜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8月22日,林某因需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上载明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9月5日,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逾期还款须承担日违约金0.05%。出具借条时,证人应某在场,借条上的借款金额“200000”、“贰拾”及还款时间均由应某当场亲笔书写;“借款人林某”由林某当场亲笔书写、捺印;出借人一栏并未填写。林某于2009年3月21日向应某还款26万元。后卢某持借条主张其为出借人,要求林某还款。问林某向借款的经办人应某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向借款的经办人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的问题。在本案中,是能够产生还款的效力的。
“谁持有借条谁便是出借人”,这只是一种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推定。借条持有人提供的借条系借款经办人书写且未明确出借人,借款人有理由相信款项是经办人筹集,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借条持有人尚不能必然推定其为出借人,而借款人向经办人履行债权债务属善意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具体到本案,卢某提供的借条仅能直接反映出借款事实及债务人,但无法直接反映出卢某就是出借人,卢某认为其是借条的持有人,其便是出借人,这只是一种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推定,并不必然能够成立。借款人林某向应某履行债务属于善意履行,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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