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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出借人的配偶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110网律师
向出借人的配偶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热线疑问
洪老与洪某系父女关系。洪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洪老借款10万元,后洪老多次催款,洪某均以归还其母白某为由拒绝偿还。另查明:洪老与白某的夫妻关系不和,洪某知道她父母亲之间约定家庭存款各自保管,因此在还款时没有告诉洪老,问向出借人洪老的配偶白某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向出借人的配偶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的问题。在本案中,不产生还款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配偶清偿债务,基于家事代理或表见代理,对出借人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家事代理是指夫妻基于人身关系所相互享有的一种权利,当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法律将其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但若借款人应知或明知出借人与配偶关系不睦、约定家庭存款各自保管,其在没有告知出借人情形下直接向其配偶清偿债务的,对出借人不产生清偿的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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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老与洪某系父女关系。洪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洪老借款10万元,后洪老多次催款,洪某均以归还其母白某为由拒绝偿还。另查明:洪老与白某的夫妻关系不和,洪某知道她父母亲之间约定家庭存款各自保管,因此在还款时没有告诉洪老,问向出借人洪老的配偶白某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向出借人的配偶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的问题。在本案中,不产生还款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配偶清偿债务,基于家事代理或表见代理,对出借人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家事代理是指夫妻基于人身关系所相互享有的一种权利,当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法律将其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但若借款人应知或明知出借人与配偶关系不睦、约定家庭存款各自保管,其在没有告知出借人情形下直接向其配偶清偿债务的,对出借人不产生清偿的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具体到本案,洪某在偿还债务时明知洪老与白某存在夫妻关系不和、约定家庭存款各自保管等情形下仍没有告知洪老,直接向白某进行清偿,其主观上存在避开洪老的故意,故该清偿不能对洪老发生法律效力。洪老与洪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洪老可以催告洪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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