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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13    作者:110网律师
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刘某,现年36岁,安徽芜湖人。2002年12月,刘某在北京打工工地将工头赵某伤害致死,刘某案发后逃往贵州省。2003年3月,刘某得知在逃亡地贵州遵义农村苗某儿子苗三清(化名)失踪多年杳无音信的情况后偷偷利用苗三清身份补办了身份证。2004年,刘某以苗三清身份到贵州发廊打工,期间刘某与发廊女黎某恋爱,2005年5月,刘某与黎某以苗三清的身份到当地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下一对龙凤胎。2008年2月,刘某因吸毒被当地劳教,在劳教场所刘某冒用的苗三清身份被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公安机关经过大量工作发现刘某的真实身份,刘某被迫讲出自己在北京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后被贵州警方移送北京警方,随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而进入司法程序。2008年5月,刘某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某被判死缓后,黎某和他们的一对儿女失去经济支柱而无法生活,她随即在贵州以登记结婚受到欺骗为由将刘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二人婚姻。
  婚姻登记是缔结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必要形式要件,那么,以虚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对婚姻效力是否有影响?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争议,因为这涉及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该履行什么样的审查义务,是只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是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多偏向于认为,婚姻登记只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一个形式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苛加过重的审查义务是不现实的,所以,即便是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的结婚登记,只要满足结婚的实质条件,一般可以认定结婚登记有效。当然,这一结论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是当事人恶意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并以此骗取财产等的,因为当事人并无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所以通过无效婚姻来处理更为合适。所以,总体而言,在探讨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的婚姻登记是否有效时,主要应考察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是否真实以及使用虚假身份证的原因,不能一味地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刘某与黎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虽然他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但这一行为只是为了掩饰其真实身份。所以就刘某与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应该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黎某要求撤销该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黎某想解除她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她才有可能达到离婚目的。
  对于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只有胁迫而结成的婚姻才能被撤销,并且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本案中,刘某并没有胁迫黎某结婚,二人是自由恋爱自由结婚,所以根本不具有撤销婚姻的情况和条件。诚然,在黎某与刘某二人婚姻缔结过程中确实存在刘某隐瞒真实身份欺骗黎某的特殊情况,但这并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况。另外,即便刘某与黎某二人婚姻存在可撤销情形,由于刘某与黎某二人是在2005年5月登记结婚的,黎某是在2008年提出撤销婚姻请求,显然早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的时间规定且黎某又不存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因为刘某与黎某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所以如果黎某想要结束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以便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就法律角度而言,她只有做出离婚的选择。
  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为其颁发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在结婚登记过程中会进行详细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可以分成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实质审查;另一方面是程序审查。对于上述不同内容的审查错误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实质方面的错误将导致婚姻无效;程序方面的瑕疵则并不能必然导致婚姻无效。也就是说,程序方面审查错误不是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理由,只有实体方面违法,即结婚登记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存在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该结婚登记才能被撤销。可以说,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目的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它是对已有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认可,不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只要事实存在,双方当事人想结婚的意愿真实,就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具备这些实质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在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确认不当或错误的情况下,只能补正或重新确认。因此,如果婚姻登记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应要求当事人补交相关资料,而后做出新的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因此对婚姻关系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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