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哪些人可以提出死亡人的婚姻无效?提出婚姻无效是否有期限限制?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宫女和李男均系精神病患者,双方父母为了子女能有个伴张罗着让两个人结了婚,婚后双方居住在李男父母家,由李男父母照顾宫女和李男的日常生活。2009年12月11日李男因精神疾病发作外出遭遇车祸身亡,为了遗产的继承问题,宫家与李家发生争执。宫家认为宫女与李男结婚多年,作为李男的配偶,其当然可以继承李男的遗产。而李家认为,宫女嫁过来一直由自己家里在照顾,且儿子与这个儿媳都是精神病患者,不适合结婚,当初只是为了找个伴,并没有接受宫女是自己的儿媳,不同意宫女继承遗产。2010年4月,李男父母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宫女和李男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要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总结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一方死亡之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终结,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提起婚姻关系无效,因为婚姻关系无效是自始、完全的无效,对于财产等问题,婚姻关系无效和婚姻关系终结的处理结果是不同的,所以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也可以提起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但是这个请求需要在死亡后一年内提出。
上述案例中,宫女和李男均系精神病患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两个人的疾病在婚后尚未治愈,不适合结婚的情形一直未消除。婚后宫女与李男居住在李男父母家,由李男父母照顾,但这也不能使无效婚姻的情形变为有效。至起诉时,李男因车祸身亡尚不满一年,仍属于死亡后提请婚姻无效申请的期限内。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李男父母申请宣告宫女和李男婚姻无效的请求,查明两人确实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宣告宫女与李男的婚姻关系无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死亡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中,若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若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则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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