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将他人存款以自己名义转存后挂失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案例:钱某2001年自台湾移居大陆定居,因其无继承人,遂与其侄子钱小某一起生活。2002年初钱某将十万美金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当地银行。2003年初,存款到期之后,钱小某受钱某之托办理转存手续,钱小某借此机会,将此十万美金以自己的名义转存,并将存单交由钱某持有。2003年6月,钱某、钱小某关系恶化,钱小某将存款到银行挂失提出,后钱某因需用钱到银行提款,发现存款早已被钱小某挂失提出,钱某遂找钱小某索要,但钱小某拒不承认。

    分歧意见:对该案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小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钱小某借钱某委托其办理转存之机,将十万美金以自己的名义转存,为他后来挂失提款作了准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钱小某在隐瞒其并非存款所有人的情况下将钱提出。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小某虽将存款以自己的名义转存,但是他将存单交由钱某持有,在钱某不知道的情形下,秘密地将款提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钱小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从犯罪构成上看,主观上,钱小某有非法占有钱某财产的故意,同时,客体上也侵犯了钱某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这两者都符合上述三种观点的特征,并且钱小某作为一般主体,也符合上述三种罪名的主体要件,但三者在客观方面却有十分显著的区别。诈骗罪是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在本案中钱小某并没有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财物,因为钱小某以自己的名义转存这个事实,在事发前钱某是知道的,因此钱小某对钱某不构成诈骗罪;钱小某将署有自己名字的存单挂失提出,其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银行也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取财物,在本案中,虽然钱小某瞒着钱某提款,但是钱小某却是以自己的名义将署有自己名字的存单挂失提出的,对钱某和银行都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的行为。在生活中,银行只对存单上的储户负责,并不管此存款在法律上归谁所有。钱小某以自己名义转存的行为已形成了对该存款的事实占有,但在法律上此存款仍应归钱某所有,因此,在本案中,钱小某基于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将存款转存的行为,属于代他人保管财物的行为。而后来钱小某将代为保管的存款挂失提出,拒不返还的行为则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