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X华、李XX、肖X成与林X伟、余XX、林X薇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林涵律师
案情简介:2016年2月,肖X成与林X薇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肖X成的父亲肖X华,母亲李XX经媒人之手给林X伟、余XX订婚彩礼钱12万元,期间又给双方家长见面礼、红包等费用18800元,以及3个银元折价2100元,合计140900元。期间,林X薇只到肖X成家吃过一次饭,当天也回家了,没有留宿。过完年后,双方都去不同城市打工,期间只有通过微信往来,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女方提出了分手,肖X成与林X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生活的事实。肖X成及父母三人要求林X薇及父母返还彩礼钱及见面礼、红包等费用共计140900元,林X薇及父母拒不返还,肖X成及父母把林X薇及父母起诉到了梅列区人民法院,请求林X 薇等三人返还彩礼钱等费用共计140900元,诉讼费用由林X薇等三人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项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
案情分析:肖X成等三人给付的12万元彩礼钱,都是现金交付的,虽然没有银行转款凭证,但是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彩礼钱的给付一般都是现金,而且经过了媒人之手,媒人作为当事人可以证明彩礼钱交付的情况,而且我们提供了肖X华与余XX的通话录音,余XX在录音中也承认有给了12万元,再加上双方当时礼单有记载彩礼钱共计188000元,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礼单双方各执一份,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彩礼钱12万元交付的情况。见面礼、红包等费用共计18800元,这个我们也考虑到法院可能不予以支持,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属于赠与,而且给付金额上双方也可能有出入,最好的结果是返还12万元彩礼钱以及三个银元,经过法官做调解工作,以及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林X薇等三人十天内返还10万元及银元三个。
处理结果:肖X华、李XX、肖X成与林X伟、余XX、林X薇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调解书,林X伟、余XX、林X薇等三人同意十日内返还肖X华、李XX、肖X成10万元人民币及3个银元。林X薇等三人也于十日内返还了10万元及三个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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