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医疗纠纷律师 梁波//依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打赢医疗官司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述】原告冯XX等人诉称,2014年2月28日,原告亲属刘XX以发热4天、咳嗽入住被告XX医院治疗,由于刘利方怀有身孕8个月,医院为刘利方行剖腹产手术,术后病情急剧恶化,后转到周口中心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刘利方入院时已身患重症肺炎却被误诊为上呼吸道感染,剖腹产手术前,未对刘利方进行x光胸片检查,以确认患者发烧咳嗽病因,未对患者进行血氧饱和度及血常规等检查,针对患者危重情况未按一级护理处置,在病情加重后尤其肺功能呼吸衰竭情况下盲目进行剖腹产手术,医院明显误诊误治,诊疗措施违反医疗常规,被告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刘利方死亡,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创伤,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101396.13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XX市医学会出具XX医鉴(2014)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XX省医学会出具XX医鉴(2014)030号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原告冯XX等人诉被告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XX省医学会出具的XX医鉴(2014)030号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这一鉴定结论,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为宜,判决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冯XX等人医疗费等共计547959.6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原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向上一级医学会重新鉴定,并以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梁波律师点评】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了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病人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进行鉴定,经鉴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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