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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17-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时限: 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办对象资格: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办手续: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1
通用文书1
2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原件
5
附件一
3
协议或章程
复印件
2
4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各1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各2
6
业务负责人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复印件
2
7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原件
各1
8
办公用房产权
或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2
9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复印件
2
10
财务管理制度
复印件
2
11
会计核算办法
复印件
2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13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
委托申请
14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主管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受理场所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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