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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否需要签合同?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李丹律师
招聘临时工也应签合同吗  短期工是否需要与商家签订劳务合同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发生劳务关系,劳务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可以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双方责任义务等进行简单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用人单位出现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等情况,‘短期工’可以依据劳务合同为自己‘讨公道’。”  “自金融危机以来,国内大部分企业主要以短期小订单为主,短期订单越多,企业就更不敢‘养’充足的长期普工,接到订单时,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并尽快完成订单,就会招聘临时工,这样企业一方面降低了劳动成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梁队长表示,“临时工”每周工作超过24小时以上的必须按全日制工资支付,企业不能打“擦边球”。  二临时工工伤的赔偿标准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一般,如果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对此类情况还不是很了解的,也可以查找相关法条解决。注:本文转自上,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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