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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17-05-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一、哪些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印机。
(三)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地名,不具有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可与其他具有显著性的词汇组合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而得以注册。但是,上述词汇作为商标注册后,不得禁止他人对该词汇本身“第一含义”的正当使用。所谓正当使用,是一种善意使用,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仅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也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二、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一)《商标法》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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