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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7-05-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 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所需材料

1.《清税申报表》(由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提供);
2.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除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供)。
重要提示:
1.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及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如遗失了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加具审批意见的《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
2.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A01009《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A01010《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如遗失了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加具审批意见的《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
3.己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A02009《发票领用簿》;
4.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其他税务证件;
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
6.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还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8.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还应提供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己使用发票的还应提供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10.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时还应提供国税注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1.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或企业自行清算报告。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管理部门核准→办税服务厅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为20个工作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为5个工作日。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承诺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为20个工作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为5个工作日。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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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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