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发布日期:2017-05-25 作者:李丹律师
(一)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体。患者因医疗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时,其自身是最 大的痛苦承受者,应由其本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人行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其近亲属也遭受了一定精 神痛苦,但除了一些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外,一般不能单 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这种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主要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丧失意识,如成为植物人的,患者本人因丧失意识而不会体味 到痛苦,与其共同生活并承担法律上扶养义务的、受到巨 大而长久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可以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权。二是受害人的伤残达到可能直接影响其今后终生的 重大残疾程度,并由此给其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时, 应当赔偿其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患者死亡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时,其亲近属可以行使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权。《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 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 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 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亲属为原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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