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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7-05-30    作者:杜凯律师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村某某组,电话:155********
再审申请人:李某,女,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村某某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小某,男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某某小区某某号
再审被申请人:唐女,女,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小区某栋某号。
再审被申请人:张一,男,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小区某栋某号。
再审被申请人:张二,男,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小区某栋某号。
再审被申请人:张三,女,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小区某栋某号。
再审申请人诉再审被申请人唐小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第㈥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 、依法撤销(2017)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6)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唐小某在无合法授权情况下在2008****日与张男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法院认定协议书上签字是唐小某本人所签订,且有亲属在场的事实错误。
本案协议书上是唐小某签字,但是唐小某签唐某某的名字并没有授权,同时在签字时其他亲属并没有在场,根据唐女、张一、张二、张三等的谈话可以确定签字时这些亲属相互不在一个地方,所以认定亲属在场,有代理权限是错误的。
并且本案唐小某也表示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这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效力不能认定。再审申请人同样认为唐小某和张男等人存在相互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的情形,因为对于这样的协议完全是损害再审申请人利益的。
从协议内容看,协议授权张男看管和处理房屋,又约定张男可以用处理房屋的价款替唐某某还银行贷款五十万元及利息,但是并没有写明房屋价值,这样就给了张男无限的权利,而这样的授权存在损害授权人的可能,张男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是侵犯授权人利益的法律禁止行为,也是无效的。
法院应该通过详细审查本案协议签订的具体情况,包括当时的签订时唐某某是否知道、唐小某签字时是什么真实意思、其他亲属签字作证是什么意思、以及张男想通过这样一个协议达到什么目的等,而本案的这些情况是,唐某某当时不在场,且没有授权任何人处分自己的房屋;唐小某签字是被逼无奈或串通损害他人财产;张男让签订协议是为了以房抵债占有房屋。对于这样一份完全损害出卖人利益的协议,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者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这明显不符合房屋的交易习惯且出卖人利益仅仅是受损失方没有任何获益情况,在协议上签字的人均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此时即可适用推定来认定协议签订人恶意的存在。
、本案事实方面不清楚还包括,本案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还是唐某某个人财产,本协议书应当有唐某某和李玉婵的签字,但是并没有,这样签订协议有效性问题;该协议书内容不合法,因为协议书的内容更像是授权乙方看管和处理房屋,但是按照授权的要求,必须写明是授权委托书,并且要说明授权范围,处理房屋这类大型财产,其授权应当公证;本协议书没有写明房屋价值,存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的情况,本案签订协议的内容很明显是张男想以房抵债,这样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 、本案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错误
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
本案存在几个重大缺陷:㈠本案不存在“有理由相信”的法律规定。唐某某和张男是亲戚关系,签订协议书时张男及所有的见证人都明知唐某某和李某不在家,也知道唐某某的子女都没有经过授权,张男多次到唐小某单位干扰唐小某正常上班,其目的都是想逼迫唐小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其主观上不是有理由相信唐小某有代理权,而是明知唐小某没有代理权而故意为之。即第三人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本案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张男签订合同时不是 “善意”,这个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们从协议的内容可以推定出当时的客观情形,协议第一段话很清楚写到“现甲方无力按时还款,经双方及亲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唐某某还款,这样的目的并非善意,其要求还款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要求唐某某子女在没有授权情况下签字依房抵债,这样的抵债形式,这样的目的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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