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毒品贩卖案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7-06-11 作者:110网律师
陈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在审理和合议本案时予以高度关注。
第一部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认为陈某在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应该认定为是起居间介绍的作用,跟真正意义上的贩卖毒品有明显区别,理由如下: 1,三次贩卖毒品都是毛某元、赵某平主动提出买卖毒品的犯意,而不是陈某主动向他们两位兜售毒品;2,三次贩卖毒品都是毛某元、赵某平主动从邵阳跑到云南文山找陈某,要陈某替他们两位买毒品,而不是陈某已买好毒品直接卖给他们两位;3,三次买卖毒品陈某都没有出一分钱的毒资,毒资是毛某元、赵某平百分之百出资;4,陈某仅仅是起到一个将毛某元、赵某平的毒资交给上线“彪哥”,又将“彪哥”的毒品转交给毛海元、赵建平的作用。以上四点完全符合毒品居间介绍的特征,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贩卖毒品,跟真正的贩卖毒品有明显区别。
二 ,陈某是毒品初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陈某既不像赵某平那样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缓刚出狱不到一年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毒品再犯;也不像毛某元那样是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的罪犯;因此,相比较而言,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三,陈某具有坦白情节 陈某被抓获后能一次性全部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毫无保留毫无反复,因此陈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陈某吸食毒品的情节 陈某是因为有吸食毒品的恶习走上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道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在量刑时酌情处理。
五,请法院在对陈某量刑时充分考虑陈某获利绝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收缴的情节 详情见侦查卷第三卷第20页陈某的供述。
六,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最后一次贩卖的毒品被公安机关全部没收,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的情节 2012年9月19日,赵某平持毒品从云南回邵阳时在高速公路南出口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赵某平身上收缴海洛因两块和11400粒麻古。因该次毒品被全部收缴,使得这些毒品客观上不可能流入社会,客观上未给社会造成损害,因此,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七,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三次贩卖毒品的重量客观上难以查清的情况。 比如第三次贩卖毒品的重量,陈某、毛某元、赵某平都供述是海洛因700克,实际上公安民警当场称量实重是637克,相差63克。那么不排除上述三被告人供述时,对前面两次毒品重量多报的可能。
第二部分,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辩护意见 陈某、赵某平买卖的枪支没有被使用过,客观上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伤害,属于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请法院在对陈某量刑时充分考虑本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陈某减轻处罚,给陈某一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陈某及其亲属将不胜感激!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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