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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混乱,小区卫生环境脏乱差,业主可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发布日期:2017-06-15    作者:110网律师
物业相当于业主购房后的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小区各方面的管理,绿化环境、卫生状况、安保问题等均影响到居住的舒适度及安全性,绝大程度上决定了业主的生活质量。面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瑕疵服务,业主是否可以选择拒交物业管理费呢?


  陆小姐居住的小区物业一直管理不善,不仅小区绿化缺乏专业人士打理,路面卫生更是脏乱差,为此陆小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其整顿,但依旧不见改善。无奈之下,陆小姐选择拒交物业费,一来这是一种抗议的手段,二来陆小姐认为这是自己维权的方式。  物业公司多次向陆小姐催讨物业费,还向陆小姐发送了律师函。像这样业主与物业公司因物业费的问题产生纠纷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很普遍的,那么业主是否可以因物业服务质量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呢?物业提供服务不到位,业主该如何维权呢?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的约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业委会反映,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进行决议是否对其解聘。因此,陆小姐可以向业委会反映诉求,或者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可以向当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沟通,早日成立业委会以便日后维权。如果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瑕疵的服务而拒交物业费是否得到法院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也分不同的情况,区分一般瑕疵与重大瑕疵而定。因此,业主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瑕疵是重大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实存在严重过错,在这个前提之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怠于提供某项服务的程度以及某项服务相对应的物业费用来酌情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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