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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策略收集侵害儿童犯罪证据

发布日期:2017-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囿于被侵害对象的先天劣势,性侵儿童刑事犯罪案件的取证条件非常有限,这也给审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审查此类案件除了需要高度的责任心,过硬的业务水平外,还必须具备察微析疑的敏感性和灵敏的证据嗅觉能力,并掌握好五个方面的策略。
  对被害人和儿童证人要规范取证程序,筑牢证据基础。对被害人和儿童证人取证,取证程序一定要确保自始合法有效。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性决定他的记忆能力和记忆时间都非常有限,如果不能保证案发之后的询问程序合法有效,很有可能就会失去取证的最佳时机和条件,给后来的补正工作造成被动,从而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询问的时候,切记要做到依法。如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非特殊原因不得让其他合适成年人代替其法定监护人到场;被询问对象是女童的,询问切记应依法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程序的合法性在此类案件中是基础的基础,不可忽视。
  对被害人和儿童证人要突出询问重点,强化证明方向。被害人陈述和儿童证人证言往往是此类案件仅次于物证的证据,但是其取证条件确实非常有限,询问时间不可过长,询问内容不可繁杂。因此,在询问时必须事先围绕以下几点制作周密的询问提纲,突出询问重点。首先,基于询问对象是儿童这一事实,询问内容必须保证原汁原味的记录,可以对询问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被害儿童或儿童证人的证言不得高度概括或以成年人的思维变通其描述,否则,庭审中,他们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就有可能成为辩护人的辩点。其次,询问必须紧扣案件需要,要简短但是要重点突出。询问被害人要着重询问侵害人身上是否有明显不同于他人的特征,如疤痕、印痣或其他生理特性,比如是否是六指、跛子等;案发现场是否有什么醒目的标志,如标志性建筑、特殊花草树木等。这些细节往往会成为指证犯罪和定罪的关键点。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要抓住最佳时间点,选准心理矛盾期。案发之后短时间内,侵害人多数会因为侵害对象的特殊性而产生一时的愧疚和负罪心理,作有罪供述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及时取证非常关键。同时,对其取证还应当穷尽可能的取证手段和方式,要事前做好取证预案,讯问尽可能详尽,多围绕不变证据进行讯问,讯问不能遗漏关键细节。讯问应同步开展录音录像,讯问人要全部显现在录像镜头之内,以避免之后翻供。讯问结束后要求其书写亲笔供词,并对书写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亲笔供词中要有案发的经过,并注明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好能用语言把书写的过程记录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这些都是将来对抗其翻供的有力证明。
  对无罪辩解要善于发现突破口,变被动为主动。无罪辩解并不可怕,如果策略用对了,无罪辩解也会成为对侵害人的有罪指证。首先,对于侵害人编织的谎言、罗列的子虚乌有的证据,通过加大外围证据收集,将其辩解一一揭穿;其次,告知其排除结果,如果侵害人继续编织谎言,再去取证予以排除,如此类推,让其最终无法自圆其说。这样自然会使侵害人试图掩盖的事实真相不言自明。
  选择权威鉴定机构多角度鉴定,科学运用鉴定意见。被用来鉴定的物品、痕迹等往往是一个案件客观存在的不变证据,相对其他证据更具说服力。因此,鉴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破案的成败。但是,对性侵儿童刑事犯罪案件的鉴定不能仅盯在DNA上,多数性侵儿童案件是没有DNA鉴定条件的。所以,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选择有利于案件侦破的鉴定方向和类别。比如,通过鉴定伤情形成的具体过程和造成该伤情的工具特征来印证已经提取到案的疑似作案工具;也可通过已经提取的作案工具来印证伤情的形成,印证被害人的陈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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