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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常涉10大罪名及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李开宏律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的特点是向非特定的人吸收存款,破坏了金融秩序。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国家垄断,民间“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很容易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企业家又缺少集资渠道,因此既要筹集资金但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解之法则是向“特定的人”借款,例如向自己的亲戚朋友与熟人借款,这些人又可以再向自己的亲戚朋友与熟人借款,从而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成大量的熟人之间“民间借款”。当然,“民间借款”既要考虑用到企业经营,又要考虑企业家还款能力,避免构成诈骗。
 
 2、集资诈骗罪
 
    本罪的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本罪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与公司秩序,而且损害投资人利益。企业家“民间借贷”只是获得借款资金,融资效果有限,这就很容易“集资诈骗”。破解之法则是“支付对价”,例如增加资本、出售股份,从而把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加或股权转让给外人。其结果是企业有效支配资本增多,但企业家有效控制的股份减少。破解之法是,企业家要想“融资”借力,就应该将自己的股权“稀释”,让员工持股或合伙伙伴持股。不过,企业家持股不应该低于三分之一(重大事务否决权),员工持股应该设立员工持股委员会,避免员工股权被稀释。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本罪的特点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抽逃。企业家经常要“应急周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比较常见,甚至让担保公司代为出资,验资后就抽走资金。企业家既要有充裕的资金又要避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又要避免刑事责任,则需要变通。破解之法是,真实出资,然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7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只要手续完善不违反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股东向公司借款合法。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罪的特点是(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要鼓励业务员开拓市场,一些灰色收入是难免的,但很容易灰色收入变成“黑色收入”。“水至清则无鱼”,企业应该将“制度外收入”变成“制度内收入”。破解之法是,企业制定奖励规则把接受灰色收入的“暗帐”变成白色收入的“明帐”,例如接受商业馈赠一律上交企业,然后按照年终业务成绩以“绩效工资”等方式“支付”给相关员工。美国总统接受政治馈赠是“大额”礼品上交政府,“小额”可以自己保管,企业也可以借鉴后颁布制度。
 
 5、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本罪的特点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正好相对应,这就需要把不合法的“行贿”变成合法的馈赠行为。破解之法是,企业制定相应的福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员工以奖励,那些可以作为“馈赠礼品”的奖励例如家庭旅游套票、音乐会家庭套票,既然奖励给了员工,员工将其赠送给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更多是一种“商务礼仪”。值得注意的是,馈赠礼品不能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能作为人脉培养的方式。
 
 6、行贿罪
 
    行贿罪的特点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行贿罪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相类似,只是行贿对象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罪管理严格,尤其是“八项规定”基本上堵住了行贿的“非罪化”渠道。行贿罪的起点是三万元(六种特殊情形的则是一万元以上),即使存在万般无赖的行贿,也应该三万元以下(最多向两人行贿)或者一万元以下(向三人以上行贿)。
 
 7、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特点是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职务侵占罪损害企业利益,此时不应该想变通手段,而应该是全面预防。企业财物特别是资金应该完善交接手续,逐一签字负责,定期财务核查。企业家管好企业其实就是“收支两条线”,财物进入程序与财物流出程序,应该完备化。不要求企业家逐一审批,但一定要注意“授权审批”与“全额入账”。
 
 8、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特点是企业或其他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挪用资金罪损害企业利益,但许多时候企业员工资金紧张也会病急乱投医,企业家有必要“区别对待”。破解之法是,企业设置老员工应急借款制度,例如入职满三年的员工有公司规定的紧急情形可以向公司借款,借款数额可以根据入职时间逐渐增加。这样一来,既能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又能遏制挪用资金罪。与之相匹配的,就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全额入账”。
 
 9、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企业家正常经营当然不需要“合同诈骗”,但企业员工签署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却是屡见不鲜,企业家不可不慎。破解之法就是对公司合同制度规范化。企业应该刻制合同专用章甚至编号,对印章使用严格登记,员工拿走的有印章的空白合同应该标号管理并定期核对。业务员尽量选择对企业有认同感的“老员工”,或者定居本地的新锐员工。
 
 10、逃税罪
 
     逃税罪的特点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税收属于国家征收监管项目,不能“逃税”那么就需要“合理避税”。“合理避税”需要律师与税务师、会计师“组团服务”,会计师与税务师提出减少税收支付的建议,律师将其“合法化”。无论是成立投资公司控制项目公司,还是仓管与财务分别记账并定期核对,或者把企业消费与员工消费都变成“企业成本”,都需要律师参与设计方案。在“营改增”环境下,能够变成“企业成本”的开销都应该被关注,企业经济运营应该尽量采取“低税率”甚至“免税”的流转模式。
 
    企业家常涉罪名远不止这10种罪名,本文摘取部分罪名予以分析。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最关键的就是行使法律风险防范,毕竟它关系到企业家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律师是企业家的“法律保镖”,越是试图做强做大的企业越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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