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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探究

发布日期:2017-06-26    作者:张耀显律师
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产业转型升级,导致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现就小编所在法院近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一梳理和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量急剧增长


  201591日至2016831日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134件,占民事案件的18.74%,与此前一年(201491日至2015831日)39件相比,增长95件,增长率为356.41%,从上可知,近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剧增。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1.无正式的借款合同。在已经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均以借条、欠条、收条等形式记载;2.合同不规范、约定不明确。即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也很少载明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借款目的等重要事项;3.现金交付比例高。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占案件总数量的大部分,增加了对资金出借数额的认定难度;4.交易习惯涉嫌违法。相当一部分出借人,采取了将利息写入本金的方式,以达到变相获取非法高额利息的目的;5.高利贷现象严重。虽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超过年息36%的利息约定确定为无效。但是,在实际的借贷关系中,高额甚至超高额利息普遍存在;6.涉嫌刑事犯罪。民间借贷类案件,是民刑交叉的突出领域。其涉嫌的刑事犯罪范围广,类型多。如非法集资类犯罪(涉及民间借贷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两大罪名)。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如何区分


  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为高利贷。


  2.民间借贷中利息转本金法律效力的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中利息转本金如想获得法律支持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不超过年利率24%;三是对利息转本金部分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这是一个新的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旧的民间借贷关系,如果这是一个新的借贷关系,既然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为什么只支持不超过年利率24%的,这是否与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自然区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相矛盾。


  四、民间借贷关系规范化的建议


  1.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要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发布典型案例,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新类型、具有典型意义的民间借贷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提升公众法治意识。以司法裁判为导向,在司法裁判中,通过明确充分的说理,对不规范的借贷行为予以纠正,引领行业新规范。


  2.加强民间借贷领域的普法教育。立足审判,首先,要在社会公众中强化借贷理财的风险意识;其次,要引领社会公众准确区分普通民间借贷和犯罪行为;最后,要提升公众在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时的缔约履约能力,做到风险预先防范。在普法对象方面,要将有闲置资金,但风险意识差的人群作为重点普法对象,加强其防控意识。对从事营利性借贷的自然人,要加强合同规范性指导。


  3、完善联动机制,多方出击。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是高利贷的,对超出规定利率部分不予支持。对有部分证据证明有高利贷嫌疑的以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线索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借贷双方有犯罪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促使民间借贷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4、强化诉前调解,注重矛盾化解。在立案环节,要注重诉讼引导,强化导诉、立案、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要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


5、强化执行力度,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民间借贷纠纷直接关注民生,法院一定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树立司法权威。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在执行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尽最大努力做到和解执行,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洛阳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借贷需谨慎,不要贪图高额利息放贷,不仅不被法律包含,最后还要返还超额利息部分,借款人也不要一时着急去借高息款,最后雪球越滚越大,严重的还会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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