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当事人网上发帖侮辱诽谤法官怎么处理?司法拘留!

发布日期:2017-06-27    作者:韩晶华律师
发表不当言论 拒绝承认错误
广西一当事人侮辱、诽谤法官被司法拘留
  6月2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召开案件通报会,对当事人蒋万芝侮辱、诽谤法官被司法拘留的情况进行通报。原告蒋万芝侮辱、诽谤承办其案件的李媛媛法官,经法院依法调查核实,决定对蒋万芝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

原告蒋万芝诉被告合浦县公路管理局、被告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因对案件的被告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以及由简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服,自2017年6月5日至14日在时空网(www.gxsky.com)上发表标题为《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是这样对付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的!》的帖子,在网帖中,他诽谤李媛媛法官“办人情案”、“是害群之马”、“接受请托,徇私枉法,出卖良心”。截止到6月19日晚,该网帖达到3394个阅读者、122个回复。
▲蒋万芝在时空网上发帖侮辱、诽谤李媛媛法官 


另外,在6月12日庭审过程中,蒋万芝口头申请审判长李媛媛法官回避,并当庭发表上述不当言论,经审判长警告仍不听劝阻,直到审判长敲击法槌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提交书面的回避申请书。后来蒋万芝在提交的书面回避申请书中仍包含上述不当言论,经指出仍然拒绝更正,坚持提交。

▲蒋万芝在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上侮辱、诽谤李媛媛法官


经合浦县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认定蒋万芝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媛媛法官侮辱和诽谤。为此,于6月15日依法对蒋万芝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蒋万芝收到拘留决定书时当场口头申请复议并且拒绝承认错误。


6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为申请复议人蒋万芝从6月5日起,多次发表含有侮辱、诽谤审判法官言论的帖子,6月12日其在合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当庭宣读的回避申请及其于6月9日、12日提交给合浦县人民法院的两份《法官回避申请》中又多次对案件审判法官使用侮辱、诽谤性词句,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审判人员的侮辱、诽谤,严重损害了审判法官的名誉,侵犯了审判法官的人格尊严。据此,依法驳回申请人蒋万芝的复议申请。


据了解,这是广西第一例对侮辱、诽谤法官做出的司法拘留决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