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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

发布日期:2017-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幼儿园的小朋友受到第三人侵权,老师什么时候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时候承担按份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回复】受害人是幼儿园小朋友的,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里对于教育机构其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能证明其尽到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反之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对于教育机构的担责情况,而老师,其教育机构的工作属于职务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损伤,其不是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而应该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其次是不能证明自己无责的教育机构,而一旦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对于教师在这里有过失或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反之也是不承担责任的,其承担的即不是按份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而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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